在台湾地区毒品防制法规发展的过程中,从1929年禁烟法以来,对于毒品犯罪之处罚是愈来愈倾向于重刑化的立法政策,动辄论处无期徒刑或死刑。2003年和2009年修订“毒品危害防治条例”时,主要方向就是继续延续重刑化模式,并严格管制持有与施用成瘾性低的第三至四级毒品之行为。[25]如今,台湾地区已经确立“断绝供给”和“减少需求”的反毒策略和“缉毒”、“拒毒”和“戒毒”的任务分工。同时,面对跨境毒品犯罪的恶化趋势,台湾地区在无法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禁毒合作的情形下,仍在积极开拓对外合作的空间。
大陆地区对毒品犯罪的重刑化政策比台湾地区有过之而无不及。1949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大陆范围内曾呈现“无毒”局面。毒品犯罪死灰复燃后,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禁毒工作。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揭开了以全民运动的方式,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的序幕。之后,中央一直把对毒品的“严打”作为一项突出任务执行,对毒品犯罪主动出击,并以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三令五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由于大陆地区的多数毒品来自于境外,因而自上世纪90年代起,大陆地区加强了国际禁毒合作,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并在联合国“金三角”地区禁毒合作计划框架下,与周边国家及地区开展了诸多合作项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从两岸重刑化、严厉化的反毒政策可见,两岸在政府层面均是高度重视并全力投入反毒工作,都期望采取各种可行措施有效遏止毒品犯罪蔓延,双方均有与外界合作的意愿和行动,这就为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三、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的改进
在“一个中国”政策视野下,由于台湾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区,因此两岸藉由国际合作道路展开侦查协作的现实可能性极小。大陆与香港、澳门的刑事司法协助以“一国两制”为框架,这种模式短期内恐难以为台湾地区所接受。而两岸官方缺乏交流,以民间团体身份出现的海协会与海基会充当主角,为两岸各项事务性合作提供了平台,但毕竟效率有限。而跨境毒品犯罪不会坐等两岸最终实现政治和谐后再发展壮大,通过更积极的协作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已迫在眉睫。两岸应本着精诚合作之态度,立足《金门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毒品犯罪及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看作与政治无涉事项(即去政治化),特事特办,专项处理。笔者认为,基于目前实践之状况,以下事项应是在可预见的将来,两岸均能接受的侦查协作改进措施。
(一)确立两岸执法部门直接对话通道
侦查协作,最有效率的模式莫过于请求方与被请求方的直接对话。现行协作模式需经由红十字会或海基会、海协会中转,其间可能出现的过滤、筛选等选择性中转姑且不谈,所经历环节越多,协作成本就越高,信息返回所需时间就越长。由于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处于多个中转环节的两端,如被请求方怠于提供协作,请求方甚至难以知悉真实原因。长此以往,必将削减双方本就脆弱的信任,损害双方合作之基石。
在现阶段,可参照大陆《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关于跨境协作主管部门之规定,确立公安部禁毒局与台湾地区相应部门之间的直接对话。但因台湾地区实行检察官主导侦查之体制,检察官才是“侦查程序之主导者”,刑事警察仅是其辅助机构,[26]因此其对应部门应由检察官还是警察部门承担值得探讨。比较妥当的方式,仍是警察部门之间的对接,只是在台湾地区,对接部门应获检察官之授权。由于两岸均持内部五条件协作原则,被请求方在接受请求并决定提供协作后,实际上亦可取得大陆内部或台湾内部警察部门的五条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