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两岸侦查协作的现实依据与法律、政策基础
虽然两岸侦查协作通道还不够通畅,面临的现实困难也不少,但就继续深化合作的大方向而言,双方显然是有共识的。这种共识不仅有其现实的考量,而且也有双方的法律和刑事政策基础。
(一)协作的现实依据
毒品犯罪不会因双方执法交流壁垒而偃旗息鼓,反会愈演愈烈。当前,两岸均面临毒品犯罪恶化问题,仅以查获的犯罪而论,在台湾地区,被起诉的毒品案件量和人数屡创新高,月前监狱收容人数中,毒品犯罪收容人员已占40%左右。且自2005年起,监所中毒品犯罪受刑人的人数也已超过窃盗罪人数,居于榜首地位。[12]在大陆地区,禁毒形势亦较严峻。以2009年为例,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7.7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9.1万名,缴获海洛因5.8吨、鸦片1.3吨、冰毒6.6吨、氯胺酮5.3吨、摇头丸106.2万粒、大麻8.7吨。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控制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失,成功破获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137起,缴获易制毒化学品及非列管物质649.1吨。[13]
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毒品犯罪并非孤立于彼此而存在,而是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
一方面,根据台湾地区的统计,1998年台湾地区缉获海洛因133.36千克,其中40.7%来自大陆;查获安非他命(甲基苯丙胺,大陆俗称“冰毒”)886.63千克,有67.2%来自大陆。到了1999年,前述比例分别上升至47.75%和68.24%。到了2000年,虽然从大陆地区进入台湾的海洛因和安非他命的比例分别降为14.08%和57.17%,但安非他命半成品及原料则全部来自大陆。此外,其他类型毒品也有相当比例来自大陆。[14]台湾地区自2000年之后历年的反毒报告均显示,大陆已经成为台湾地区毒品走私的最大来源地,是金三角毒品输往台湾的主要通道。[15]并且,据台湾学者的研究,毒品犯罪与枪械、帮派、走私等犯罪被视为是涉及两岸间的主要犯罪类型。[16]
另一方面,毒品犯罪还随着两岸各自对毒品犯罪打击深度力度的变化而出现共生变化。以生产毒品而言,台湾地区制造安非他命的麻黄素之前几乎全部从大陆走私获取,由于原料获取容易,导致台湾安非他命泛滥。随着台湾地区大力查缉,毒枭于是将制造工厂转移至大陆沿海一带,制造成品后再走私回台湾。之后,由于大陆地区加大对冰毒工厂等制毒场所的打击,原本自台湾转至大陆的制造者,又纷纷潜回台湾,在城市郊区或山区开展生产。[17]不仅如此,有研究表明,两岸贩毒集团已经出现合流迹象,在毒品的产、运、销等方面,日益结合,朝组织化、集团化方向发展,[18]更形成“枪毒合流”趋势,甚至受到国际或境外贩毒集团操纵。
可见,毒品犯罪事实上已经成为了两岸面临的共同威胁,是两岸在打击犯罪方面难以绕开的严重挑战。这正是两岸必须携手合作、积极应对的现实基础。也唯有联手应战,才能遏制跨境毒品犯罪特别是有组织毒品犯罪的膨胀。
(二)协作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不同司法辖区和警务辖区协作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双重犯罪”原则。[19]不论对这一原则作广义或狭义解释,基本含义均为双方协作打击的对象为双方立法所不容。毒品犯罪危害性极大,两岸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均对此作出了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