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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实践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二


  

  在笔者看来,当代刑事诉讼知识产品的一个根本问题是:非实践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生产的材料不以实践为主要来源。知识生产主体未把实践作为主要观察对象,尤其不将其作为基础理论、核心观念尤其是元理论的源泉。对实践者的知识,理论研究者顶多将其视作需要总结的原始素材与初级知识,在一些情况下,甚至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弃之若敞屣。于是,研究者的知识体系与实践者的知识构造发生了分离,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立基于实践的知识体系。


  

  二是实践未成为检验、评价知识正确性的主要标准和根本出发点。在两者相悖之时,一些论者惯于指责、批判实践的非正当性,维护理论的正确性,要求改造实践来适应理论,而不是让理论接受实践的检验,从而构建适应实践的理论。


  

  三是知识自身主要来自理论,是一种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推演。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主要依据更为宏大的背景性理论或立法框架来建构,包括政治与法理正确的宏大理论、刑事诉讼的元理论、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规范等。


  

  三


  

  应该承认,当下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为推进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其非实践性的品格也表明了其存在局限。而立法的挫败则更是显示出了现有刑事诉讼知识体系所存在问题。因此,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的生产需要转型。


  

  笔者以为,转型的基本路径是,走出先验理念、迈向实践,即摒弃理念先行的做法,回归“实践论”的传统,着力构建实践型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我们应在观察和分析中国刑事诉讼实际如何(be)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自身的实践与资源,探寻中国刑事诉讼能够如何(could be),构建并依据适当的理想目标(should be),引导相应的制度变革(change “be”)。构建这样一种知识体系,要求我们在诸多方面进行创新。


  

  首先,知识生产的基本主体———法学家,应该与立法者、司法者及公众加强交流,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与他们联手,合作研究相关课题。其实,知识生产主体不仅包括法学家,而且还包括实践者,二者不仅并列不悖,而且可互助互补。


  

  其次,要注重归纳这种知识生产方式。这是刑事诉讼知识迈向实践化的必然要求,因为千差万别、丰富多样的刑事诉讼实践为理论的检验和发展提供了重要资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演绎,而是强调要在分析、把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从林林总总的实践现象中总结与提炼出能够适应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与机制,从下层理论与概念中提出上层理论与概念,实现理论与实践之间、上层理论与下位理论之间良性互动,最终塑造有生命力的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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