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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实践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迈向实践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左卫民


【关键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全文】
  

  在一个快速变迁与不断改革的时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何反思既有的研究,回应现实与未来,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为,打造迈向实践的刑事诉讼知识产品当是目前与未来的努力方向。


  

  一


  

  整体而言,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产品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是一种关于刑事诉讼“应当为何”即“should be”,而非“实际如何”即“be”的知识;即或有谈“be”的因素,也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典的“be”,少有论及实践中践行什么,更遑论分析行动者的动机与制约因素。


  

  所谓“should be”,首先指这种知识具有理想性,关注理想的刑事诉讼法律是什么。这种理想性的知识体系有时与执法者、立法者的见解差异颇大,即不是细节的、局部的,而可能是结构性的、整体性的。其次,它往往带有宏观性、架构性。既有的知识体系往往不是关于法律人如何具体操作的技术性知识,而是关于刑事诉讼制度如何建设的宏观性意见。再次,它时常带有批评性、解构性。这表现为,很多建言有时还不是建议局部改良,而是重来式建设。


  

  这种“should be”式知识体系主要是由法学家尤其是法学教授来主导生产,而法学院则成为了知识生产的大本营。那么,它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呢?一方面,它以特定“元理论”为正当性渊源。与中国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类似,刑事诉讼的知识体系也有其“元理论”作为核心的支撑。这些“元理论”通常表现为一些基本价值、概念或原则。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它们先是“法制”、“合法性”、“客观真实”等核心概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接着是一些诸如“自由”、“民主”、“人权”等大词。正是在这些“元理论”的支撑下,“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与律师在场、证人出庭、取保候审等均被引入至中国刑事诉讼的知识体系之内,并由此形成了一套从宏观价值到中观理论再到微观技术的知识体系。


  

  另一方面,这种知识的构建通常具有演绎的性质,即一般从笃定正确的前提(尤其是元理论)出发,逐层推演出相应层级的理论和规则。其常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20世纪80~90年代盛行的法解释学,从立法精神角度解释刑事诉讼制度的原意,并以此规范司法权的运行;二是90年代初以后出现的比较法范式,其一般理路是,首先谈法治发达国家的基本刑事诉讼价值、原则或制度,再比较中国制度设计的缺陷,最后提出相应的改革意见;三是采用较为抽象的论证方式,即从若干具有一定公认度的理念或概念出来(如从所谓的国际标准出发),推导出中国相应的理论和制度应当为何。正因为如此,形成了法律“应当是什么”(should be)的知识,而非“实际是什么”(Be)的知识,且不太关心“法律可能”(shoule be)这一限制条件。不过,这种演绎整体上还相当粗糙,其精致性还远远无法与哲学大师康德、黑格尔、罗尔斯等媲美,甚至不如民法、刑法学理论推演那么细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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