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尚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依照TRIPS协议的要求,成员就侵权盗版行为规定的刑罚,应与“同等严重性犯罪”所受刑罚的水平相当,国际上有些人理解应与盗窃罪相当。但目前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规定的刑罚(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与盗窃罪(最高死刑)相差甚远,与性质相近的非法经营罪(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也不协调,而且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证据要求又高,导致大量案件因“法条竞合”、规避取证而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现象,无法反映出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外运用刑事手段保护著作权的做法相当普遍,而且在这一领域一反刑事法律轻刑化的趋势,重刑主义思想非常明显。如美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故意侵犯版权的,法律规定了刑事处罚。对初次侵犯任何种类作品版权的罪犯,罚金最高不超过25,000美元,监禁不超过1年,可单处罚金或基金,也可并处罚金和监禁。对第二次或二次以上犯此罪的,可判处自然人最高为250, 000美元的罚金,法人最高为500, O00美元的罚金,或最高10年的监禁,可单处罚金或监禁,也可并处罚金和监禁。
3.单位与个人的定罪标准不统一。《解释》第十五条将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由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个人定罪量刑标准的五倍降为三倍,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数额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有效地加大了对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是刑法中其他单位犯罪不享有的特殊“待遇”。但是,TRIPS协定中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数额区别,从国外情况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美国只有刑罚的不同而定罪标准是一致的。
4.对于TRIPS协定第六十一条提到的“盗版”,在我国通常被作狭隘的理解。《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仅限定为几种侵权行为,在较大程度上减弱了刑法保护制度抑制侵权盗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