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的完善
元明
【摘要】中国的法律制度如何与WTO的有关文件“接轨”,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分析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定与TRIPS协议相一致和不一致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定作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TRIPS协定;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犯罪
【全文】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国,如何使中国的法律制度与WTO的有关文件“接轨”,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国家要求我国按照TRIPS协议修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因此,认真比对二者的异同并按照“以我为主、自主可控”的原则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不仅是外交谈判的需要,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本文仅就外界较为关注的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定的完善问题作一探讨。
一、TRIPS协议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概述
TRIPS协议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相应处罚的表述,集中在“商业规模”、“蓄意”、“足以起到威慑作用”、“适用于同等严重性的犯罪”、“处罚水平一致”等方面。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表述。
1.TRIPS协议第六十一条作了如下表述:“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可使用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并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性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水平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押、没收和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可以看出,TRIPS协议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门槛是相当低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2.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罪及相应处罚作了如下表述: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百一十八条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相应处罚作了如下表述: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