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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遗漏的补充判决制度

  

  结语


  

  裁判遗漏尽管是判决中的非普遍现象,但却不可避免,且牵涉问题诸多。此问题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如何对裁判遗漏进行救济。补充判决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裁判遗漏救济的通行解决方法。对此现象,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规定可通过上诉和再审程序进行救济,但裁判遗漏的特殊性决定了上诉和再审不是对其救济的合理选择,且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刚刚修订,目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弥补裁判遗漏的补充判决制度这一立法上的缺失,但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还是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规定补充判决这一裁判遗漏的救济制度。


【作者简介】
赵泽君,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学理界将裁判遗漏称作裁判脱漏。参见(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79页。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375页。
在德国。裁判不正当地复述了法官的意志称作宣布上的瑕疵。参见米夏埃尔·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赵秀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民事诉讼法》第89条
民事诉讼法》第182条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
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第416页。
参见赵泽君:“论强制律师代理诉讼的合理性基础与制度设计”,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7卷第7期,第83—84页。《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99条规定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第378页以下。
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第404—405页。
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二),第403页。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63条规定,裁判遗漏申请期限为1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1条规定为两周,俄罗斯民事诉讼法205条规定为10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233条第2项规定为20日。
日本民事诉讼法258条第1款。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和第19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属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则当事人仍然需要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将裁判遗漏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的,而诉讼费交纳办法也刚实施不久,裁判遗漏此类案件再审时是否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还需要具体实践来回答。但是,即便实践中不收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仍然需负担律师代理费、误工费以及其他不确定的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之1和第99条。日本民事诉讼法71条和第25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88条89条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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