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套措施的制约
刑罚,是社会调控的手段之一,它与其他社会调控方式结合起来共同起作用。毒品犯罪领域内,死刑、其他刑罚以及非刑罚的措施如屋顶之瓦,共同覆盖着公众健康以防止其受毒品的侵害。如今要缩减死刑的覆盖范围,则与死刑相衔接的其他瓦片必须能够覆盖因死刑限缩留下的漏洞。因此,死刑的限缩不是随意的,它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与之衔接。总体而言,这些配套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保证刑罚必然性的配套措施
缉毒力量的加强,有利于保证刑罚的必然性。刑罚的必然性一旦得到保障,一般预防对于死刑的依赖自然会有所降低。现在的问题在于,死刑的限制往往是在国际舆论压力以及政治推动的情形下进行,形成单纯的控制死刑适用,配套措施未跟上。这也正是死刑的限制适用总是遇到重重阻力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阻力之一就是对犯罪抑制效果的担忧。这种担忧主要是因为一般预防的强度因为死刑的限制减弱了。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从其他的方面增强一般预防的强度。而其主要的方式就是保证刑罚的必然性,加强侦查犯罪的力量,包括人力、财力的投入,侦察技术的提高,等等。
当然,对于打击犯罪的力量,不仅要从量上增加,也要合理地调配资源,以使各种力量协调地运行,共同抑制毒品犯罪。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司法机构的力量之间欠缺合理的整合,其运行效率大打折扣。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财产方面的信息,侦查机关往往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侦查机关的取证与法院审判期待的证据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法院应与其他司法机关沟通联系,通过多种措施控制毒品流通,打击毒品犯罪。法院可以通过座谈会的形式,与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业务上的交流,就如何贯彻适用法律达成共识;法院可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规范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
2.保证刑罚可感知程度的配套措施
死刑的可感知程度是当前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高的,因为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会在一定的范围内造成很大的震动。这种短促而激烈的刺激,使死刑的威慑力相对于其他刑罚而言更高。但这是与其他刑罚欠缺可感知性相联系的,因此,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提高其他刑罚的可感知程度,从而提高其他刑罚尤其是长期自由刑(包括死缓)的威慑力。
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行刑部门似乎很不愿意承认已经判处的自由刑具有惩罚作用,因而造成了一种印象,即刑罚一旦被判处,就丧失了惩罚的意义,所有的犯人都获得了新生,其生活并无痛苦之处。这种宣传不仅与现实情况有很大差距,且造成了一种不良印象,即刑罚中只有死刑具有威慑力。这是导致公众对死刑极度迷信的原因之一。这种观念亟待纠正。虽然自由刑在执行阶段的确要以特殊预防为主要的指导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预防论就没有适用的余地。刑罚在本质上是一种痛苦,是对法益的剥夺,因而应当而且必然是痛苦的,刑罚原本就具有惩罚的性质。司法机关应当正视刑罚的这一性质,甚至应采取措施让社会公众感知到这一性质,以增加自由刑的可感知程度,这样才能降低社会公众对于死刑威慑力的迷信。
其具体的方式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定期向公众开放监狱;司法部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宣传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果以及毒品犯罪分子改造的状况,从而增强公众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认识。
3.其他社会措施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于毒品犯罪的限制,最好是从社会政策的角度进行。这样既能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又能避免过度地适用刑罚,尤其是死刑。
对于预防毒品犯罪而言,抑制毒品的消费市场是除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社会措施之一。而抑制消费市场的主要办法,乃通过强制戒毒和免费发放戒毒药片等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毒品的消费群体,毒品的需求量就会大为降低,毒品犯罪也会随之下降。当毒品犯罪势态缓和之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必要性就会降低。
其次,打击毒品犯罪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由于我国与几大毒品生产基地毗邻,导致我国成为了主要的毒品过境地和消费地。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国际协作,采取替代种植和经济援助等措施逐步解放毒品生产者对于毒品种植的依赖,抑制毒品的源头。当然,这是一个需要国际力量协调的宏大措施;它要求世界性的力量一起共同面对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