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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

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


莫洪宪;陈金林


【摘要】消极的责任主义、对责任严重程度的严格判断、以刑罚必然性和刑罚可感知程度为基础的威慑的一般预防理论,以及特殊预防论的必要性理论,为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提供了理论空间。在具体操作模式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限制应以严格的实质判断认定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压缩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犯罪范围。同时应合理利用立功制度、妥善处理毒品犯罪中共犯的责任、适当协调死刑与其他刑事措施之间的关系,并严格限制减刑与假释的条件,以减轻预防毒品犯罪对于死刑的依赖程度。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限制也应受到限制,应逐步缓慢推进,且须有相应的社会措施同时配套推行。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限制;死刑依赖;毒品的价值差额
【全文】
  

  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须先拷问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现实依据,分析这些依据能否成立,从而为死刑限制提供理论上的空间。在寻找到理论空间后,则需进一步结合立法的规定,为死刑限制适用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即分析在毒品犯罪中限制适用死刑应当如何操作。当然,也要注意到当前的社会条件,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进行适当的限制,以实现死刑限制与犯罪预防、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取得最好的效果。


  

  一、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理论空间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这为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单凭法律依据仍是不充分的,不少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在法律上仍规定有死刑,但已经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适用死刑。并且,由于《刑法》第347条规定的并非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仍须进一步拷问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现实依据,以找出其难以自立之处,为死刑限制腾出理论上的空间。


  

  在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之上,当前学术界已确立在承认刑罚以责任为前提的(责任主义)基础上结合预防目的的理论。这种带有并合主义特征的观念在我国得到了承认。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上,有必要在这种理论体系中逐一分析死刑适用的空间及其限制。


  

  (一)责任主义提供的理论空间


  

  责任主义要求刑罚与责任相适应,即不得超过责任的范围科处刑罚。这里的责任,指的是违法与非难可能性相乘所得结果,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在责任主义内部,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积极的责任主义,即认为必须判处与责任相应的刑罚,预防目的的认可应以此为限;二是消极的责任主义,认为责任仅具有划定刑罚上限的功能,从预防的角度来讲,科以的刑罚在责任程度之下也是可以的。”当前学术界所认可的责任主义是消极的责任主义。


  

  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过程中,司法实践也将责任主义作为适用死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司法实践所依据的责任主义,主要是积极的责任主义,而非消极的责任主义。而且,在运用积极的责任主义之时,司法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又过于形式化,简单地将毒品犯罪的责任与毒品数量划等号。最终导致了只要毒品犯罪达到司法实践掌握的数量标准,没有法定的减轻事由,被告人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观念并不能为死刑的适用提供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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