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看到的是,《意见》对于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是否适用死刑,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一概而论。对相关具体案件的行为人是否适用死刑,不能仅仅考量犯罪主观方面或者客观方面的个别情节、因素,而应当结合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三方面进行综合把握。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有意见认为醉酒驾车案件有以下情节的,即便是有行为人对被害人家属实施经济赔偿等酌定从轻情节,也仍然需要考虑适用死刑:(1)在醉酒驾车(间接故意)已经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前提下,为抗拒抓捕继续驾车冲撞,又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2)行为人曾经因为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受到刑罚惩处,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而再次醉酒驾车,导致严重后果的;(3)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在潜逃期间再行醉酒驾车,导致严重后果的。[6]
【作者简介】
蒋凡,单位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曾琳:《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人民司法》2009年21期。
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 47号附随案例一。
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 47号附随案例二。
曾琳:《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
曾琳:《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韩维中、王飞:《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09年第22期;高贵君、韩维中、王飞:《<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
曾琳:《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人民司法》2009年第21期:韩维中、王飞:《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行为的定罪与量刑》,《人民司法》2009年第22期;高贵君、韩维中、王飞:《<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