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罪名探析

  

  2.证券市场与罪名规范


  

  所谓证券市场,是指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6}(P.3)。其概念虽然与“资本市场”基本相似,但严格来说,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不能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因为两者划分标准各异,并没有很强的可比性。资本市场所对应的概念是货币市场,划分标准是市场中金融产品的流动性。[9]证券市场则是资产标的物以证券形式存在的市场的统称,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货币市场,只要其中的金融产品是以证券形式存在的产品,都可以认为属于证券市场范畴。反之,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如中长期信贷(包括各种中长期存贷款),因为存在于银行体系内,未以证券形式存在,因此并不属于证券市场范畴,而从其资产流动性来讲却又属于资本市场产品。简言之,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可能属于证券市场,也可能不属于证券市场。[10]因此,证券市场中的金融产品可能属于资本市场,也可能属于货币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中以证券形式表现的市场的统称。证券市场的确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部分,但同时也可以是货币等市场的一个部分。如果用数学公式表述,则不能是单纯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或“货币市场>证券市场”,而是“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因此,“证券市场”是所有市场体系中以证券方式表现的最终形式,是金融市场体系中的“集大成者”。


  

  从理论及实践操作中不难发现,目前流传甚广的误识,是把资本市场等同于证券市场。这样的误识存在于部分实际经济工作者中,也存在于理论界。加之一些颇有影响的经济学家、金融学者在著书立说时未明确其界限,导致诸多专注于刑法学研究的学者陷入云里雾里。前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在《证券知识读本》修订版序言中多次提及“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战略选择……”,“……证券市场的发展框架基本形成,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7}(P.1-3)。相邻段落中出现不同层次的概念,对于非金融界人士来说理解过于复杂。


  

  实践中谈及操纵证券市场时,可能狭义地理解为操纵股票价格,而实际上,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产品,只要其价格主要由竞价等方式产生,均存在被操纵的可能性,例如封闭式基金也在交易所上市,买卖价格同股票一样主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完全存在被操纵的可能,只不过目前我国尚未出现因操纵基金受刑事处罚的先例。[11]当今世界金融市场发展迅猛,衍生品市场正逐步壮大,笔者认为,选择“操纵证券市场”这样的罪名,避开了使用“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划分漏洞,直接以证券表现形式入手,前瞻性地为今后及时打击证券违法行为预留了空间。从这个角度看,我国1997年新修订刑法在理解“证券”、“证券市场”概念时并未出现偏差,准确地囊括了证券方面的犯罪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