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论的引入
目前学界主要进行监狱制度必然性和实然性两方面研究,而对应然性研究缺乏足够的热情,即对整体监狱缺乏理性的评判。故引入价值论,剖析监狱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其改革、发展完善提供指导原则、方向及理想模式,乃学界的要务。
二、深化监狱制度的研究
(一)监狱分类研究
监狱分类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调查及分类制度和机构。监狱除按罪犯性别因素划分外,还按刑期划分。这种监狱类型的划分,使监狱资源得不到最优配置,发挥不了最佳效益,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1.未决犯监,即看守所管理体制研究。对于看守所中未决犯之处遇现状,“有人认为:看守所是传习所、大染缸;也有人说:看守所是刑讯所、虐待所(犯人自相虐待),这些说法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客观揭示了我国看守所的现状。”对刑事诉讼而言,“看守所严酷的现状正是我国刑事司法阴暗面之所在”(摘自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页)。 看守所此等现状与学界忽视其理论指导、致使其缺乏相应专业培训及侦押一体归口公安部门的管理体制不无关系。故关注未决犯之无罪防范处遇,论证侦押分开归口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未决犯监狱的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学界将不可推卸的责任。
2.建立以防范罪犯人身危险性为标准的已决罪犯监狱类型,即押犯分类中心及重度、中度、轻度、无警戒监。不同的警戒度监狱配备不同比例之干警及建立各具特点的矫正改造设施和装备,从而发挥最佳改造效能。
(二)执行刑罚制度研究
1.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研究。根据刑诉法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场所既可在刑场,也可在指定的场所内。死刑执行应当公布但不能示众。这种执行体制与国际上特定专职执行人员和场所相悖,既耗时又费人力、财力,且易使被执行罪犯公开示众的不人道行为屡禁不止,而较为文明的注射执行得不到广泛使用。刑罚执行应是监狱的天职,在其内部设置特定的枪决、注射场地和专职人员保障死刑执行人道化、经济化、文明化当属其义不容辞之责。学界应对此进行研究论证。
2.减刑、假释问题研究。我国减刑、假释均由法院行使决定权,其基础是监狱提出的对罪犯的百分考核资料,这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主要体现在法官对减刑辐度、可减情形及监狱提请权的适用条件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和正当程序保障。因此,减刑和假释决定权归属权的合理性是学界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刑期变更方面努力打破定期刑判决一统天下之格局,对惯犯、累犯及未成年犯应引入“把打开监狱大门的钥匙交给罪犯”的不定期刑制和完善善行折减制度,以解决量刑不足和刑罚过度问题,并消除其中的人治因素。假释决定权归口法院,使监狱的假释工作步履维艰。对假释决定权重新定位,促使监狱分享假释权是刑事执行制度变革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