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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

  

  二、监狱学研究现状的反思


  

  (一)专业理论基点不够明确


  

  现代刑事科学领域始终存在注重犯罪人的行为分析与价值评价的客观主义与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或反社会性研究的主观主义的斗争与论战,客观主义以刑事前古典学派与后古典学派合并形成的刑事规范学派为代表,主观主义则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汇聚而成的实证学派为代表。监狱学虽然缘起于刑事古典学派之人权思想的弘扬,但其理论框架结构,如分类制度、累进处遇、不定期刑、善行折减等制度又是实证学派思想之结晶。我国的刑事规范学派借中国重团体、轻个人的传统文化意蕴之历史惯性,汲取了客观主义博大精深的理论精华,推动并完成饱含客观主义意蕴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刑平等、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制度法制化,且通过对假释严格之限制使本应体现主观主义的监狱制度笼罩在其影响之内。我国监狱学理论在20世纪客观主义独领风骚时期,没有找准其独立生存发展的主观主义基点,弘扬社会防卫、人身危险性、法定犯与自然犯、不定期刑、保安处分、假释的扩张等刑事实证学派之主张,反而去为客观主义锦上添花,其中最明显的作法就是用刑罚执行涵盖所有监狱制度,致使监狱学走不出规范刑法学的樊篱,专业发展步履维艰。


  

  (二)基础理论研究薄弱


  

  1.没能建立起充分体现专业特色的范畴体系。20世纪监狱学范畴的研究随法律的变更而变更,依据劳改条例创建的以劳动改造为上位范畴而演绎出的范畴体系随着监狱法的颁布而重新调整,现在盛行的范畴体系则以刑罚执行为中心辐射出监狱、罪犯、行刑法律关系、监狱人民警察、未成年犯、出狱人保护等范畴,该范畴未能充分体现专业特色。刑罚执行范畴是刑法学分支学科——刑罚学的子范畴,以此为中心只能使监狱学萎缩成刑法学的孙辈学科,且不合监狱的全部工作运作情况。罪犯是刑事诉讼法的范畴,监狱学将其分割出一部分来作为自己研究的范畴,它无法包含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民事、行政被拘留者。这种范畴体系,向前延伸不到对监狱制度有决定影响的定罪后的刑罚适用制度,向后建立不起与出狱人保护的有机联系,向外不能囊括未决犯监狱的制度。这标志着作为监狱学独立存在优势的范畴体系迄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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