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罪犯。严格地讲,罪犯并不是监狱学所特有的概念。作为监狱学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狱内执行刑罚的受刑人。
3.监狱法律关系,或称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一种由监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监狱与服刑罪犯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殊社会关系。然而对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点。
4.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本来是刑法学的基本概念,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定程序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的裁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在监狱学中,刑罚执行是指监狱依据法院生效裁决将所确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刑罚付诸实现的活动。然而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刑罚执行的内容仅是指对罪犯人身的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有的则认为,刑罚执行不仅是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而且还包括强迫罪犯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改造。
5.劳动改造。《监狱法》颁布以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劳动改造曾划分为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广义上的劳动改造包括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一切活动。《监狱法》颁布以后,劳动改造仅是指监狱为了改造罪犯而采取的生产劳动的手段。
6.教育改造。教育改造是指监狱为改造罪犯而采取的教育手段。然而有的研究者又提出“大教育改造”的概念,把劳动改造也纳入其中。许多学者仍认为,教育改造是和劳动改造相并列的一种改造手段,是指监狱以狱内服刑罪犯为对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的系统的教育活动,以转变罪犯的思想观点,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提高其文化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
7.监狱生产。监狱生产是指监狱为了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活动。
(三)学科的基本原理
基本原理,是一个学科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科学抽象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监狱学的基本原理,是指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存在的基本规律。
1.罪犯既应受到惩罚也需要进行改造,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改造的原理。为了维护社会正义,罪犯因实施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出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和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对罪犯应该进行改造,使之不再为害社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罪犯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够改造的,这些条件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制度和正确有效的改造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