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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广播电视法制

  

  为了保障“来自国家的自由”,就像美国的FCC、德国的州媒体委员会那样,广播电视行政者多数是独立于政府的机关。[43]从理论上讲,只要广播电视法规定了节目编辑准则,为排除政治对节目内容的影响力,就更需要设置独立行政委员会。[44]这样,组织、程序方面的条件就得到了改善。而且,在德国不论是公共广播电视台,还是州媒体委员会都重视通过组织、程序来保障市民对广播电视事业与行政的重要事项发表意见的机会。


  

  为了调整报道被害人的救济与广播电视事业者的自由,也有必要完善组织与程序。修正、撤销播放在救济被害人的同时,实现了节目适当化这一行政目的。[45]这就是通过组织与程序调整了对立的利益。只是修正、撤销播放的调查、判断由广播电视业者自己实施,在救济的实效性上仍有问题。[46]


  

  作为保障报道被害人救济之实效性的制度框架,我们已经讨论了自主规制机关的活用、设置于各局的节目审议机关的活用等,除此之外,当报道所致损害极其严重时,还可以讨论是否导入欧洲反论权中的德国型反论权——报道被害人可以就与自己有关的事实进行反论。[47]反论权的导入是对广播电视业者之节目编辑的制约,如何调整它与广播电视自由的关系成为问题。但是,德国型反论权与法国型反论权——对意见表达也可进行反论——相比,制约广播电视自由的程度更低。


  

  总之,在数字化、通信与广播电视融合、广播电视国际化这样的激烈变化中,应该维护保障自由且多样意见、信息之流通的基干性广播电视。这需要国家不断地完善相关条件。广播电视应该区分为基干性广播电视与广义广播电视,对这两者,今后更需要通过组织与程序来实现广播电视自由。另外,广播电视节目与青少年保护、公共广播电视责任与工作范围的修订、制定旨在实现收费性广播电视市场之自由公正竞争的规则等都是日本广播电视法制仍需要解决的课题。


【作者简介】
铃木秀美(1959—):女,日本大阪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军(1975—):男,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
【注释】日本的宪法论只满足于合宪、违宪的判断,很少再往前走一步,与此相对,德国宪法论以广播电视自由理念为基准,致力于合宪性广播电视法制的完善。但在德国也存在宪法论过剩的批判,批评联邦宪法法院成为“立法的替代者”。
参见松井茂记《放送の自由と放送の公正》法律時報67卷8号10页以下(1995)。
参见樋口阳一等编《注釈日本国憲法(上)》(青林书院,1984)459页,盐野宏《日本における放送の新秩序の諸原理》189页以下,浜田纯一《放送における自由と規制》公法研究50号120页以下(1988),芦部信喜《放送の自由》180号73页(1995)。
广播电视规制的详细情况,参见浜田纯一《情報法》90页以下(有斐阁,1993),冈崎俊一《通信と放送の融合時代における放送制度の在り方》千葉大学法学論集12卷1号137页以下(1997),松井茂记《マスメディア法入門》231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8),田岛泰彦等编《現代メディアと法》227页以下(三省堂,1998)。
芦部信喜《放送の自由》法学教室180号73页以下,芦部教授在比较德国判例理论与1980年代后美国FFC的政策后,指出“两者都有问题”,说道“不偏向任何一方,广播电视自由是处于两者中间位置的自由”。
松井茂记《放送の自由と放送の公正》法律時報67卷8号13页以下(1995)。浦部法穗《事例式演習教室 憲法》72页以下(劲草书房,1987)、阪本昌成《憲法理論Ⅲ》112页以下(成文堂,1995)也说道了违宪论。
在CS广播电视的委托广播电视业者中,有的提供色情、购物、公营赌博等节目。广播电视法制将其作为广播电视进行规制,关于该问题,参见须藤春夫《デジタル化と放送メディアの変容》载石村善治等编《情報法入門》191页以下(法律文化社,1999)。
参见铃木秀美《放送·通信制度》ジュリスト1133号161页以下(1998)。
关于广播电视法制的规制缓和政策,参见1996年3月29日的内阁会议决定《規制緩和推進計画の改定について》载总务厅编《規制緩和推進の現況》95页以下(大藏省印刷局,1995)。
关于广播电视台执照制度,参见铃木秀美《放送の自由》284页以下(信山社,2000)。
关于该变化,参见多贺谷一照《行政とマルチメディアの法理論》239页以下(弘文堂,1995)。
已有人从“来自国家的自由”的角度指出了该制度在宪法上的疑义(例如,花田达朗《“放送の公共性”から“放送による公共圏”へ》公法研究54号101页以下(1992))。
服部孝章《規制機関のあり方と免許制度》法律時報67卷8号22页以下(1995)。
媒体综合研究所编《放送を市民の手に》47页以下(花传社,1998)再次说到独立行政委员会的导入。
东京高等法院1995年6月27日判例时报1571号30页。关于该事件,参见奥平康弘《ジャーナリズムと法》344页以下(新世社,1997),浜田纯一《訂正放送等に係る放送内容確認の請求をなしうる主体の範囲及び確認請求の権利性の存否》判例評論457号215页以下(1997),矶本典章《放送法5条所定の放送内容確認の主体の範囲及び確認請求権の存否》学習院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学論集5号67页以下(1997)。
关于成立的经过与组织,参见矢泽章二《放送と人権等権利に関する委員会機構の機能と役割》民放27卷8号12页以下(1997)。
长谷部恭男《多チャンネル化と放送の自由》载日本民间广播电视联盟研究所编《“放送の自由”のために》51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7)。
参见《放送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法令解説資料総覧163号20页以下(1994)。
参见栗林忠男编《解説宇宙法令解説資料総覧料集》71页(庆应通信,1995)的解说。
EC电视指令通过转换为EC各国的国内法而确保一定的实效性。只是在德国,对联邦政府同意该指令的决定,有宪法判例(BverfGE 92,203)以侵害州的权利为由,确认部分违宪。
该指南的翻译刊登在广播电视文化基金《アジアからの発信》プロジェクト報告書145页以下(财团广播电视文化基金,1997)。
参见桂敬一《メディア王マードック上陸の衝撃》(岩波书店,1996)。
L.Bollinger,Images of a Free Press,1991. 关于该理论,参见山口逸子《プレスの“イメージ”とその規範的機能——L.ボりんジャーの〈自由なプレスのイメージ〉を素材として》载东京大学社会情报研究所编《放送制度論のパラダイム》47页以下(东京大学出版会,1994)。
浜田纯一《放送の自由とはなにか》法律時報66卷3号4页(1994),长谷部恭男《テレビの憲法理論》96页以下(弘文堂,1992)。
奥平康弘《放送の自由をめぐるパラダイム転換》载日本民间广播电视联盟研究所编《“放送の自由”のために》1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7)。
作为同样问题意识者,有浜田纯一《情報法》16页以下(有斐阁,1993)。在战后德国,支撑基本权解释的主流理论倾向将大众媒体与作为非国家性公共主体的政党、团体并列,视为“公共者”的构成要素,其结果是在舆论形成中大众媒体的作用不但被政治所期待,而且也得到宪法层面的认可(参见栗城寿夫《西ドイツ公法理論の変遷》公法研究38号76页以下(1978),石村善治《放送の公共性》放送学研究25号69页以下(1973))。
松井茂记《放送の自由と放送の公正》法律時報67卷8号14页(1995)。
此外,市川正人《放送の公平と放送の自由》法学ゼミナー484号84页以下(1995)以波段有限性为根据,附条件地容许了广播电视的内容规制,认为作为法人的大众媒体的自由没有必要在保障的性质、程度上与个人的表达自由相同(也可参见市川正人《表現の自由論の50年》公法研究59号252页以下(1997))。
最大决1969年11月26日刑集23卷11号1490页(1493页)。
关于表达自由论中“来自国家的自由”与“国家实现的自由”的讨论,参见山口和秀《表現の自由(2)》载樋口洋一编《講座憲法学3》182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4)。
该要求通过立法而具体化,如何具体,交由立法者裁量。在此,公众获得多样信息的利益不作为权利(例如接入权),而在客观法上作为对国家的要求。立法者必须尊重来自国家的自由,同时要考虑公众获得多样意见、信息的利益。右崎正博《現代メディアと市民》载田岛泰彦等编《現代メディアと法》138页以下(三省堂,1998)也认可了如下解释:在大众媒体集中垄断化的状况下,“为了让一般市民的言论自由实质化”,“为维持言论与信息的多样性,确保信息的自由流通,表达自由要求国家‘积极履职’”。
清水干雄《放送の自律性の確保をめぐって》放送研究と調査47卷3号7页(1997)写道,广播电视法制定过程中对节目编辑准则的法定存有分歧,支持法定化的陈述人主张的法定论据是基于电波的特殊性,广播电视台的数量被大大限定。长谷部恭男《多チャンネル化と放送の自由》载日本民间广播电视联盟研究所编《“放送の自由”のために》42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7)将“只是为了法技术上的方面,才作为易统一处理的指标而关注稀少性与影响力”作为此前的规制根据论,并指出“‘稀少性’这一理论所担心的或许是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信息源有被少数人滥用的危险”。
自1998年以来,日本也修改了“CS数字广播电视中大众媒体集中排除原则运用方针”(参见铃木秀美《放送·通信制度》ジュリスト1133号159页(1998))。
在德国的广播电视判决中,保障广播电视中的意见多样性是立法者的义务,但保障措施被认为没有实效性时,则作出违宪判决。在日本,虽然意见多样性之保障为政策所考虑,但它很难被视为宪法上的义务。
浜田纯一《情報法》118页以下(有斐阁,1993),长谷部恭男《情報化と憲法理論——報告》ジュリスト1043号89页以下(1994),舟田正之《放送の多チャンネル化と競争秩序》载邮政省邮政研究所编《有料放送市場の今後の展望》25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7)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只是正如井上达夫《情報化と憲法理論——コント》ジュリスト1043号96页以下(1994)所指出的那样,该想法存在一个问题:某种电视媒体会被作为基本信息提供者而特权化。水越伸《新しい放送人の相貌》载日本民间广播电视联盟研究所编《“放送の自由”のために》228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7)写道从文化论角度看将广播电视作为基干信息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并呼吁要注意其政治性。将维持基干性广播电视这一构想作为制度而具体化时,有必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
德国的宪法判例(BverfGE 73,118)也提出,在民间广播电视之导入、欧洲广播电视市场之确立等环境变化中,要从宪法层面保护广播电视的本质性功能(参见铃木秀美《マルチメディア時代における基幹的放送》放送学研究45号135页以下)。
关于广播电视概念的讨论,参见盐野宏《法概念としての放送——日本法におけるその成立と展開》ジュリスト增刊“変革期のメディア”74页以下(1997)。
参见邮政省“21世纪通信与广播电视融合恳谈会”编《融合メディアの新時代》28页以下(读卖新闻社,1996)。
这是盐野宏《法概念としての放送——日本法におけるその成立と展開》ジュリスト增刊“変革期のメディア”84页(1997)的评价。
浜田纯一《デジタル時代のメディア融合と法》ジュリスト增刊“変革期のメディア”14页(1997)也谈及了该问题。
1997年配合多媒体法(联邦法)的成立,缔结了《媒体服务州际协定》(参见铃木秀美《表現の自由の現況——ドイツ》ジュリスト增刊“変革期のメディア”237页以下(1997),铃木秀美《インターネットと表現の自由——ドイツ·マルチメディア法制の現状と課題》ジュリスト1153号91页以下(1999))。在日本,多贺谷一照《行政とマルチメディアの法理論》215页(弘文堂,1995)写道,只能用与“广播电视”、“通信”并列的第三范畴来把握处于广播电视与通信中间的交流形态。
长谷部恭男《多チャンネル化と放送の自由》载日本民间广播电视联盟研究所编《“放送の自由”のために》54页以下(日本评论社,1997)指出,将来“以前的广播电视服务”与“新补充信息服务”并存时,前者应该维持一定的规制,后者应该规制缓和。此外,冈崎俊一《通信と放送の融合時代における放送制度の在り方》千葉大学法学論集12卷1号(1997)导出的结论是:在广播电视法中硬件规制可以活用现行的框架,而关于软件规制,可以将广播电视概念分为“应适用公平基准的狭义‘广播电视’和只应适用公序良俗基准的广义‘广播电视’”。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BverfFE 90,60)采用了同样的想法。该法院从出版印刷自由角度由,从国家对期刊的扶助措施中导出了内容中立义务(BverfFE 80,124)。作为判例评析,参见铃木秀美《国家によるプレス助成の合憲性》载德国宪法判例研究会编《ドイツの最新憲法判例》110页以下(信山社,1999)。
参见大谷坚志郎《放送に関する独立規制機関——欧州諸国における制度化と多様性》NHK放送文化調査研究年報42集131页以下(1997),广播电视制度国际比较项目《主要国における放送に対する独立行政機関の概要》放送研究と調査48卷2号2页以下(1998)。在德国,伴随着向二元广播电视制度的转移,作为负责民间广播电视执照与监督的第三人机关,州媒体委员会成立了。在德国,广播电视行政者从州政府转向独立机关,是为了通过组织与程序,保障广播电视的“来自国家的自由”。德国第4次广播电视判决判道:并非只有州媒体委员会才能颁发广播电视执照,从广播电视的“来自国家的自由”的角度看,为了不给行政机关以判断余地,必须通过法定要件来十分严格地管理执照颁发(BVerfGE 73, 118)。
只是浜田纯一《放送と法》92页以下(岩波书店,1997)写道“有人指出行政委员会逐渐受到政治影响”,并对独立行政委员会持慎重态度。
浜田纯一《訂正放送等に係る放送内容確認の請求をなしうる主体の範囲及び確認請求の権利性の存否》判例評論457号215页(1997)。
田岛泰彦《“テレビと人権”に望まれる視点》法学セミナー484号4页以下。
在德国,与表达自由的角度相比,更是从人格权尤其是自己信息控制权的角度,认可与自己事实相关的反论权。反论权被限定在报道受害人。广播电视法的反论权虽然在各个州不同,但很多州都认可广播电视业者对反论的再反论(Vgl. G. Herrmann, Rundfunkrecht, 1994,§24;E. Hassert, Das Recht der Rundfunkgegendarstellung, 1997, S. 51 ff.)。田岛泰彦《放送へ市民のアクセス》法律時報67卷8号16页以下(1995)讨论了日本广播电视法中反论权制度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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