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数字化让广播电视的频道增加,从以综合节目为中心转向以专门节目为中心,这样一来,广播电视之法律规制的传统性根据就失去了说服力。那么,广播电视的法律规制是应该缓和、废止呢?还是今后会出现其他的规制根据?人们在寻求该问题的答案。
二、广播电视法制的课题
(一)通信与广播电视的融合
广播电视是一对多的单方信息传送。日本的广播电视法制采用了硬件与软件统一的原则。广播电视业者在维持、运营着广播电台(硬件)的同时,还是信息内容(软件)的编辑主体。传统的电信服务是一对一的信息传送。电信业者通过电信设备(硬件)提供电信服务,但不参与信息内容(软件)。在电信中,硬件与软件是分离的,信息的传送者与接受者并不共知信息内容。故在宪法层面,广播电视是表达自由的问题,电信是通信秘密的问题。日本的广播电视、通信法制将广播电视定义道“以公众直接接受信息为目的的无线通信”(电波法5条4款、广播电视法2条1款),将电信定义为“通过有线、无线及其他电磁方式传送、接受符号、音响或影像者”,对两者进行了区分。
但是,随着近年来所谓的通信与广播电视的融合,广播电视与毗邻的电信服务的界线越来越不分明,出现了用通信与广播电视这一二分法无法应对的状况。通信与广播电视的融合有两个方面,一是通信与广播电视公用信息传送路径,一是出现了通信与广播电视的边界服务。该边界服务虽在有线电视、CS(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民间通信卫星——译者)广播电视中存在,但随着CS广播电视数字化后频道数飞跃性增加,有必要重新检讨。[7]在通信领域也出现了应该如何规范电脑通信的公告板、因特网主页、被称为“因特网广播电视”的近广播电视服务等。[8]
(二)硬件与软件的分离、广播电视行政者的应有状态
如前所述,日本广播电视法制采用硬件与软件统一原则。但近年来,作为经济结构改革(朝着日本经济活跃与社会成熟)下的规制缓和政策,[9]正在讨论硬件与软件的分离,即在地波广播电视中扩大受托广播电视制度(已被例外性地导入在CS广播电视中)。
一直以来,邮政省依据硬件与软件统一原则,对广播电视事业采用无线广播电视台执照(与事业执照不同)这一间接监督方式。[10]。但若不采用硬件与软件统一原则,邮政省则能对节目提供者的委托广播电视业者实施直接的行政监督。[11]此时若在委托广播电视业者中适用节目编辑准则,那邮政省或许更能用行政指导这一方式介入广播电视事业。[12]
这样一来,就需要改变广播电视行政者的应有状态。在广播电视法制定的1950年,广播电视行政者是作为独立行政委员会的电波管理委员会。但该委员会早在1952年就被撤销,其权限移至邮政省。从此,围绕着广播电视行政者,就一直在讨论,是应该维持邮政省这样的独任制行政机关方式呢,还是应该导入旨在确保广播电视行政之公平性与中立性的独立行政委员会方式。[13]在1997年8月的行政改革会议集中讨论中,出现了将邮政省的信息、通信事务与邮政事务分离,将其中的实施部门移至产业省,规制、监督部门移至通信广播电视委员会(总务省下的独立局)的思路,并记录在9月的中期报告中。该思路虽然在同年12月的最终报告中被放弃,但以此为契机,有关广播电视行政者的应有状态的讨论被重新点燃。[14]
(三)报道被害人的救济
媒体报道所引发的权利侵害一直以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随着数字化、多频道时代的到来,广播电视业者呈现多样化,节目编辑责任就变得稀薄,侵害他人权利的广播电视活动也可能增加。因为广播电视节目缺乏像印刷媒体那样的记录性,所以通过课赋节目保存义务等来救济报道被害人就成为广播电视法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