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宪法学教师在宪法的教学中对本国现行宪法应持有起码的尊重和敬意,使我们学习法律的法科学生在宪法学习中同样也应该对我国现行宪法给予起码的尊重和敬意,甚至应有一种敬畏之心,要培养尊重现行宪法文本和敬畏现行宪法的习惯,真正形成对宪法的信仰。
3.在教学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宪法精神
在宪法的教学中,老师们不仅要在课堂上充分讲解宪法的基本理念,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宪政理念,而且在备课、到课、授课、提问、考勤、组织讨论、布置作业以及考试、批卷评分等各个教学环节都要充分体现宪法精神,都要充分体现宪法的规矩、宽容、参与、公正等精神。言传身教胜过简单的说教,老师在教学各个环节的“宪法人”身教有利于促进学生“宪法人”的培养。言行务必一致!
4.重视宪法应用的教学
适用法律,首先应当解释法律。“法律适用是以法律解释为前提的,因而法律适用就是意味着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11] 正如德国学者魏德士教授所指出的:“一切文本学都有这样一个共识:任何类型的文本如果要为人们所理解,首先要进行解释。这对法律工作意味着:任何法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受合同约束的协议在能够恰当地适用或执行之前都需要解释。”[12] 既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释法律,那么它们应当如何解释法律?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此外还有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13] 其中,主张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的“合宪解释”(“合宪解释”,又称“合宪性解释”。为区别于一些学者把违宪审查中那种如果没有确切依据认定法律违宪则应推定该法律合宪的“合宪推定”也称之为“合宪解释”或“合宪性解释”,更准确地表达其含义,笔者称之为“依宪解释”[14])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15] 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依宪解释。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依宪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应有之义,是适用法律的自然要求。同时,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尚未有效运作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开展依宪解释,也是当下中国宪法能够得以实施应用的重要途径,甚至是除立法机关依宪立法之外宪法实施应用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