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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学应重视“宪法人”的培养

  

  4.培养“宪法人”也是宪法教学的分内之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有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并严格得到遵守,违宪必究,要求公权力行使者必须守宪守规矩等。显然,这需要各方面的长期努力。任何一个人只能做自己能够做的事情!固然,我们可以写文章,积极呼吁,或许会产生一些影响,但作为一名大学法学教师,其本职工作是教书育人,培养法律人才!显然,培养“宪法人”是我们宪法学教师的分内工作,是能够做而且应当做好的工作!


  

  三、我们在宪法教学中培养“宪法人”应做的工作


  

  培养“宪法人”有许多工作要做,其中我们至少可以做好如下工作:


  

  1.宪法教师首先要成为“宪法人”


  

  打铁还须自身硬!只有我们宪法学老师自己首先成为“宪法人”,才有可能把法科学生培养成为“宪法人”。我们不难发现,在全国各种大大小小的法学会议上,一些法学家包括大家所敬仰的法学名家、大腕在主持会议时往往喜欢客串承当一下评论人,在把握发言人的时间上则往往厚此薄彼,而在自己主题发言或担任评论人时却常常超时。在其他场合,甚至有个别法学家在平时面对学生以及发表法学论文时大谈自由、平等、法治和人权,但在工作和生活中同样喜欢享受特权甚至大耍特权。显然,这种法学家和老师是难以培养出“宪法人”、法律人的!由此可见,我们宪法学教师首先成为“宪法人”,是我们在宪法教学中培养“宪法人”的前提。


  

  2.在教学中注意对现行宪法文本的尊重


  

  在宪法教学中,我们老师不仅要注意对学生进行宪法知识的讲授和宪法理论的灌输,而且要注意宪法理念的培养,使宪法真正成为我们法科学生的信仰。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宪法教学中要注意对现行宪法文本的基本尊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院存在一种有趣的现象:法学院的教师们对待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往往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在课堂上动辄采用一种不屑一顾甚至嘲讽的口吻,对我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中的弊端慷慨激昂地加以指责;相反,对于西方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则大加赞赏并自觉和不自觉地把其作为讲授的重点。[9] 当然,宪法学教学也不例外。说实在的,本人过去在宪法的教学中也常常这样做。近年来,我和国内许多法学老师一样也在反思这种教学方式。可以想象,这种对我国法律和法律制度一味批判的教学方式导致的结果极可能是:我们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对本国的法律没有好感,缺乏起码的尊重,甚至是蔑视。然而,法科学生以这样的态度去从事法律职业,在工作中怎么会认真地执行法律呢?!而连执法者都不能尊重法律,不能认真地执行法律,我们又怎么能建成法治国家呢?!显然,批判式的教学方式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执教者对本国法律进行宣泄式地鞭尸的结果,固然可能获得不少喝彩,瓦解的可能是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当一个法学教师在课堂上尽情宣泄自己对本国法律不满的时候,他是否会想到、是否应当想到这种宣泄的不满会产生强烈的传染性,从而培养出新一代蔑视自己国家法律的‘愤青’而使法学教育走向歧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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