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养“宪法人”是实现宪政的客观需要
宪政是立宪政治或宪法政治,是建立宪法之上的政治,是宪法在国家的实际生活中充分实施所形成的民主政治体制。[4]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相应地,建设法治国家也就是建设宪政国家,实现宪政。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宪政呢?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有“中国最后一位儒家”之称的梁漱溟(1893-1988)先生早在1944年就发表文章明确指出:“宪政并不建筑在宪法上面。宪法不过是事情确定之一种形式”,宪政建筑在“势”和“理”上,建筑在“外力”和“内力”两种力量上。(一)所谓“势”或“外力”,就是“谁亦不敢欺侮谁”。他说:“宪之所以由立,盖有其不得不立者也。质言之,正为彼此都有力量而不可抹杀之故。既经要约而生了解,随后亦就只有循守遵行下去。”“宪政是建筑在国内各阶级间那种抗衡形势之上。”(二)所谓“理”或“内力”,就是精神力量。他讲:“自由平等,民主,并非全由外铄,而是人心所本有之要求。人类社会不徒有‘势’,亦还有‘理’。例如:对于某些道理的信念,正义感,容人的雅量,自尊心,责任心,顾全大局的善意,守信义的习惯,等等亦是宪政所由建立,及其所由运行之必要条件。我所谓内力,或自力或精神力量,即指此。假若没有这一面,宪政亦岂可能!” 由此,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几千年来之所以没有产生宪政,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中国既没有各种相互抗衡的“外力”,又没有精神力量即“内力”。他说:“宪政之出现西洋,实由西洋社会充满了各种力量,此为中国数千年不产生宪政对照来看,尤为显然。——我意盖指中国缺乏阶级。又若论英国宪政成绩之好,则不能不归功于其精神力量。——此又可与中国近数十年宪政运动之失败,相对照。”[5]
显然,要实现宪政,既需要养成相互抗衡的“外力”,也要培养体现宪政精神的“内力”。而且,相互抗衡的多元政治力量之形成不是一日之功,所以宪政理念和精神的培养就显得更为可行,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多元力量的形成也是先有宪政精神,要有宪政精神作为基础。正如梁漱溟先生所指出:“一种政治制度不寄于宪法条文上,却托于政治习惯而立。西方政制在我国并没有其相当的政治习惯,全然为无根之物。”“西洋这种制度所由产生,全在其向前争求不肯让步之精神。所争求者,一是个人种种自由权,二是预闻公事的公民权(或参政权)。这些问题一经确定下来,便步入宪政,而且宪政所赖以维持而运用者,还靠此精神。”“这种精神,实在是宪政的灵魂。[6] 为此,在当下中国,我们应当大力培养宪政精神,培养具有宪政精神的“宪法人”,在法学院的宪法学教学中更是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