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教学重视“宪法人”培养的必要性
1.培养“宪法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我国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正如温家宝总理2004年3月31日在主持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所指出的:“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2]
实行依宪治国,实施宪法,不仅需要违宪审查制度的保障,而且要求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宪法意识,有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和维护宪法的风气和习惯,人人都成为具有宪法意识的“宪法人”。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文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胡锦涛总书记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和干校都要开展宪法教育。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3] 显然,在大学法学教育特别是宪法教学中大力开展宪法教育,想方设法地提高学生的宪法意识,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宪法意识的“宪法人”,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