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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上)

  

  当然,所谓“刑事程序的失灵”,主要是指立法者所设计的法定程序已经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但无论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并不是不遵守任何程序规范。只不过它们所实际奉行的是一套并未得到正式法律确认的“潜规则”或“隐形制度”。这些“潜规则”或“隐形制度”,往往是公检法机关基于办案的方便而自行设计出来,并在实际刑事司法活动中逐渐得到普遍认可的规范。作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生自发”形成的规范,这些潜规则、隐形制度尽管在正当性上经常受到法学界的“口诛笔伐”,可是却似乎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正式法律程序的权威地位。


  

  面对正式法律程序受到规避、潜规则大行其道的问题,我们不能仅仅从伦理正当性上对此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是必要的,但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上,对中国刑事程序失灵的问题作出更为深入的考察和分析。一方面,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刑事程序失灵的主要表现和类型,使这种研究尽可能走向理论模型化。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跳出刑事程序失灵的事实本身,从外部引入一系列外生变量,从而对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本文就是在对大量经验事实进行分析和概括的基础上,提出刑事程序失灵的五个原因,也就是笔者所要揭示的“刑事程序失灵的五大定律”。其一,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程序实施机制,使得一些刑事程序先天就具有被规避和搁置的风险;其二,立法者所做的某些程序设计,实施起来成本过于高昂,会带来诉讼效率的下降和办案量的上升,这往往会促使司法机关对实施这些程序退避三舍;其三,由于某种司法管理方式的作用,办案人员一旦严格遵守某些法定程序,不仅无法获得实际的利益,反而可能因此而遭受惩罚,这注定会造成这些程序受到规避的局面;其四,立法者从西方引进的某些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传统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相关的程序设计面临与此相悖的刑事政策的挑战,造成司法人员放弃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其五,某些从西方引进的刑事程序,并不具备适当的司法体制的保障,而在司法体制改革明显滞后的情况下,这些略显“超前”的刑事程序设计,注定变得难以实施。


  

  这些问题要得到根本的解决,确实会面临一系列的困难。本文的宗旨在于揭示问题的存在及其形成的原因,并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般化的概念,从而对于问题产生一种普遍的解释力。至于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有的需要国家司法体制的巨大变革,有的有待于社会转型的完成,有的甚至还需要其他各种社会条件的变化。但归根结底,不找到深层的问题,不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作出准确的揭示,任何旨在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设想和行动,都可能是盲目的,也是充满风险的。


  

  二、刑事程序法的实施机制


  

  从一定角度来看,刑事程序的失灵也就是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得到实施的问题。那么,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无法得到实施呢?我们首先需要考察刑事程序法实施的方式,然后才能揭示中国刑事诉讼法无法得到实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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