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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与超越

  

  在此基础上,卢曼进一步区分了“一阶观察”与“二阶观察”。所谓“一阶观察”,是指对区分进行标示的观察本身,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与观察活动并不能被观察,而二阶观察则是把观察者也纳入到观察中来,即对观察进行观察。二阶观察这一概念首先来源于美国控制论学家Heinz von Foerster的二阶控制论,所谓二阶控制论是对一阶控制论的修正,原有的控制论所试图解决的,是机器系统的控制问题,由于对控制和可预测性的强调,一阶控制论非常重视稳定和均衡。Foerster认为,一阶控制论是被观察系统的控制论,而二阶控制论则是观察系统的控制论。[34]在他看来,如果被观察的事物都是被一个观察者所观察的,那么关于这种被观察系统的科学当然也就离不开观察系统的科学。实际上,在一阶控制论和二阶控制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将观察这包含了进来。


  

  因此,所谓的二阶观察,可以被简单地称之为“对观察的观察”。一阶观察是直接对社会实在进行的观察,而二阶观察不仅观察社会实在,还要把一阶观察的观察者的位置也包含进来。举例而言,对一个社会实在,比如一栋建筑物,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在不同的角度所看到的图像是不同的,我们所能看到的,取决于我们所处的位置,我们自己本身无法观察到这个点,这个点就是盲点(blind point),站在这个盲点上的直接的观察,就是一阶观察,而二阶观察则等于是从这个点退开来,观察他人如何在第一个盲点进行观察,因而也就能够了解:为什么看到的是这样的图像,而不是那样的图像。但是,二阶观察本身也有自己的盲点,因此,每一种观察都受到观察着所处的盲点的限制,因而不存在一种所谓“全面”的观察。这可以用绘画来加以类比,“透视法的图不只是画实物而已,也同时将观察者(即画者)的位置一并包含进来。它透露出,随着画者所站的位置不同,实物所呈现的景象会跟着变化,观赏画的人只有站在与画者同样的位置时才能看到画者所看的景象。这全然迥异于N. de Cusa所提及的上帝画像,对他来说,时间与位置的相对性会在恒定中消失。”[35]


  

  卢曼认为,这种关于“观察中的系统”(observing system)的洞见为社会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可以把社会系统作为一个观察系统,并对其加以观察。也就是说,社会系统并不仅仅是被作为一个无生命的客体来对待,它自己能够进行观察,而社会学家的任务,就是去了解“现代社会如何观察并描述它自己以及它的环境”。[36]这种认识论上的发展对于卢曼理论的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有的论者所指出的:“卢曼的这一视角已经拒绝了所有先验论的立场,转向了一种经验的认识论。这一转变意味着,在实体理论层面,他用‘观察’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认识’,从而彻底放弃了古代欧洲意义上的寻找真理的方式和要求。”[37]这也就使得卢曼能够见前人所未见,获得对社会的崭新的知识。


  

  从这一视角看来,无论是实证主义法学、传统法社会学理论、以及塞氏和诺氏的理论变革,从本质上说都是一种基于某个单一视角的“一阶观察”,也即对研究对象的直接观察,因而法律的自治与回应、封闭与开放还是被放置在相互对立的位置上。而由于采用了“二阶观察”的方式,使得卢曼的理论不仅观察社会实在,同时还把进行一阶观察的观察者的位置也包含进来,因而能够得以了解“法律系统如何观察并描述它自己以及它的环境”。[38]也就是说,在卢曼的理论当中,作为系统的法律并不仅仅是一个被观察的对象,相反,它也是一个观察的主体,我们对法律系统的观察不仅要从外部进行,也要从内部进行,因此,对卢曼来说,将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相结合,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其理论立场的必然要求。


  

  正是通过这样的理论建构,卢曼克服了法律实证主义在对待法律自治问题上的不足之处,也克服了传统法社会学在解释法律与社会之关联上的问题。他赋予了法律系统更加完整的自治性,但是又没有在强调这种自治性的同时割裂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而为更加准确地认识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存在状态提供了有效的解释。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观察方式和理论视角,开放出更多从不同视角对法律进行观察的可能性。在一阶观察的层次上,观察者会认为他所看到的就是世界的本来面目,但是二阶观察者却可以知道,每一个观察都只是“一种”观察,而且同时存在着无数其他种观察的可能性,这样就导向一个多元化的世界概念。正如卢曼所说:“在二阶观察的层面上,任何事物都成为偶然的,包括二阶观察本身。”[39]就这一点看来,与其说卢曼的贡献在于重构了现代社会中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不如说他的贡献在于对这一关系进行了彻底的解构,使我们能够洞见到二者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复杂性、偶然性、多样性以及开放性。他打破了那种原先作为依据的唯一的观察点,向我们开放出无数的新的观察点,从而迫使我们对既有的观点进行反思,不断探索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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