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部视角:与传统法社会学的区别
如上所述,卢曼在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时所采用的内部视角,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为更广阔的外部视角服务的,其理论的核心问题仍然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卢曼一直都强调法律对于其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所具有的依赖性,在他看来,所有法律系统的运作也是社会的一种沟通,这意味着一方面法律沟通必须符合社会沟通可能性的限制,比如它必须使用正确的语言;另一方面,沟通也是把对实在的社会建构传递到法律当中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由社会通过沟通再生产沟通的网络所支撑的。因此,法律系统是社会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并非仅仅依靠外部资源以获取社会的支持和正当化,而是社会再生产网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5]基于这样的判断,卢曼认为法律究其本质而言乃是“社会的法”,其存在与发展也要依赖于其他系统的存在与运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法律判决的执行需要政治系统内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以及法律机构的运作需要经济系统提供资金的流转等等,而社会的其他次系统也依赖于法律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就上述观点来看,卢曼与传统法社会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他们都采用了一种外部视角来观察法律与其他社会领域之间的关联。但必须即刻指出的是,卢曼的这一理论同样与传统的法社会学理论存在着重要的差别。
从一般意义上说,传统法社会学理论将法律与社会视为相互开放的领域,从而试图在它们间建立一种较为直观的线性因果关系,比如考察经济发展与立法数量的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经济发展与犯罪率的变化之间的联系、或者法律的发展与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种观念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反映模式”(mirror thesis)和“工具主义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强调法律与社会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1)“反映模式”。美国学者Brian Tamanaha在分析有关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理论时曾指出,“反映模式”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理论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观点是“法律是社会的反映,其功能就在于维持社会秩序”。[16]他发现,这种观点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极为常见,许多学者甚至都将其视为不证自明的道理。比如说,涂尔干将法律当作是观察社会团结的重要指标,他明确指出:“社会团结本身是一种整体上的道德现象,我们很难对它进行精确的观察,更不用说测量了。要想真正做到分类和对比,我们就应该撇开那些观察所不及的内在事实,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只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这种看得见的符号就是法律。”他的观点是:“普通社会生活的不断扩大,必须同时伴随着法律活动相应地增加。因此,我们肯定会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的主要变化中了。”[17]弗里德曼的观点也与此相似,他说:“法律体系并非在文化的空洞中漂流,没有空间、时间以及社会的脉络;它们必然要反映其所处的社会中所发生的情形。长期来看,法律以这种社会的形态为前提,就像一副手套使其适合于人的双手。”[18]而最为典型的例子当数以布莱克为代表的纯粹法社会学。布莱克以纯粹社会学为认识论,提出了一种科学主义的方法论。这种科学主义方法论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科学研究的方法:即通过祛除价值以及测量事实,来获得对研究对象的解释。他希望通过将事实限定于可观察的客观存在,祛除包含任何主观因素的价值、意义、目的论等,来发现法律与社会间的“客观联系”。[19]
(2)“工具主义模式”。将法律作为进行社会控制或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则是另一种十分流行的观点。[20]有学者指出,把法律仅仅看作是政府权力的一种工具,是当今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看法,这种看法的根源在于,“作为一种技术性规范,法律似乎可以用于任何调整目的。法律在摆脱它可能有的任何社会根源的同时,也得到解脱,成为一个有目的的管理机制。由此可见,现代的法律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工具而已。”[21]工具主义的观念历史悠久,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而二十世纪初兴起的实用主义使得这种观念更加普遍化。作为这一观念的主要倡导者,庞德将法律界定为“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22]而社会学家帕森斯在他的社会系统理论中,也将法律定位于社会的控制与整合,他把行动系统的AGIL图式应用于对社会制度的分析,其中重要的一步就是把法律视为对其他系统进行整合的工具。
尽管上述两种模式表达的理论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它们都共享了两个潜在的假定:一是假定法律与社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变量。科特威尔极为深刻地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只要法律被视为社会的一个方面,它就不可能既“脱离”社会,同时又“作用于”社会。[23]也就是说,如果要谈论法律对社会的影响,那么就必须把法律与社会看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实体;二是这两种认识不仅假定法律受其他社会领域影响,也假定了受法律调整的其他社会领域都会接受这种调整,也就是说,无论在“反映模式”还是“工具主义模式”中,法律都被认为是向环境开放的,而环境也被认为是向法律开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