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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法官能动性的强化与规制

  

  棚濑孝雄认为,理想的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除了人们在近代法治框架下所看到的对自由的保护,实际上还包含了对当事人之间共同祈望的“连带关系”的促进这一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实现依靠的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性,给其提供充分的“对席辩论”的机会,使当事者“各自将自己认为对于彼此来说都是合乎正义的解决向对方作出合理说明”,从而使双方内省自己观点并结合自身争议事实在一般法律规范基础上创造出具体法律规范。法庭的作用在于提供一个“高度理性的场合”,在这里说明的义务被高度规范化,交涉一旦进人诉讼程序将在法官干预下继续,即产生“交涉恢复”功能。法官的作用和义务就是要抽出对论的要点和规范,并利用解释法律的空间,尽量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纠纷解决形成“更理想关系”而进行裁决。[8]这是棚濑孝雄所构想的诉讼的参加模式产生所用的基础模式。即参加模式是通过引入民主参加的因素来实现裁判的上述促进自由和连带的功能。


  

  学者叶明批判说,棚濑想的上述“参加模式”,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扩大法官在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就目前的情况看,要建立这种新型的司法模式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从深层次上讲,近代以来的传统司法模式即棚濑所称的“法律适用模式”是建立在作为法治前提的分权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参加模式”试图将保守的司法转变成极具创造性的司法无疑又是建立在大力扩张司法权的基础之上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近些年来法院大力推行的司法改革,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近代司法的“法律适用模式”,强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保持社会稳定的司法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建构司法的“参加模式”为时过早。因为“参加模式”注重发挥法官“造法”的积极性,赋予法官在审判中很大的裁量权。这种模式要成为现实,必须依赖法官的认知能力和法院的制度能力,同时必须是建立在民众对法官的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如果对法官的信任感很低,则法官对随机应变地灵活作出决定就会有更多的顾虑”。而我国现阶段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还不高,还非常缺乏建构与公益诉讼相适应的“参加模式”的现实基础。然而,笔者认为,通过发挥当事人主体作用而发挥的司法能动性能够使得司法与当前的政治需求相契合,是符合政治需要和社会要求的。尤其是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中央集权体制,民众对司法的要求与不满并不会与对政治、行政的要求与不满分得很清晰,如果司法成为政治体制的短板而为民众所垢病,其损害的也是党的执政权威。因此,党和国家对司法的效率性和实效性的要求与民众的要求直接一致,不会有什么分别。同时,我国目前司法权威不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未能严格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许多案件机械适用法律违背了实质正义的要求,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因此,笔者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审判中借鉴“参加模式”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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