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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中情与法冲突的利益衡量

民事案件审理中情与法冲突的利益衡量


王帅


【摘要】情与法冲突案件具有普遍性,由于司法方法的缺失,审理此类案件存在较大困难。利益衡量是解决民事案件中情法冲突最为重要且有效的司法方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为实质判断加法律依据。实质判断的抽象标准是情理,现实标准则是利益的位阶;寻找法律依据的路径是法条的灵活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原则的运用等。
【关键词】情与法冲突;利益衡量;实质判断;法律依据
【全文】
  

  一、情与法冲突与利益衡量的内涵


  

  (一)情与法冲突的内涵


  

  中国的“情”至少有四层意思:一是指情感,它是与逻辑相对的概念;二是指道德意义上的“情理”,滋贺秀三将它作“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解;三是指情面,即俗话说的面子、脸面等;四是指与法律相对应的“事实”,接近于“情节”一词。{1}本文中所称“情”,是指以上第二种含义——情理,即人情事理。这种“情”包含两个层面的标准:一是社会层面,如民意、舆论的判断准则;二是个人层面,主要包括裁判者(法官)、案件当事人的判断准则。


  

  情与法的冲突,即情理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是情与法矛盾的表面化,这种矛盾肇始于二者的相互作用。事实上,情与法在案件审理中的取向和价值判断通常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情与法的关系则演变为冲突,即通过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判决与通过情理对案件作出的判断不一致。这种冲突明显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情理上一方的利益应受保护而法律上却无法受到保护;二是在情理上一方的利益不应受到保护而按照法律规定却应受到保护。


  

  对情与法冲突案件,可以进行两种分类:其一,以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否法定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冲突案件与间接冲突案件。情与法直接冲突案件,或称显性冲突案件,指情理与法律相冲突;情与法间接冲突案件,或称隐性冲突案件,指法律权利之间相冲突的情形。其二,以冲突的严重性为标准,可以将情与法冲突分为实质冲突和程度冲突。实质冲突是指,在所应保护的利益对象上,依情得出的结论和依法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出现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的情况。程度冲突是指,情与法在保护的对象上一致,但保护的程度有所区别。本文所要探讨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情与法直接冲突及实质冲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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