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会等群众团体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管理手段:变人治为法治


  

  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管理强调行政命令,通过指令和号召实现既定目标,实践证明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而不符合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进程。在不断的探索和思考中,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逐步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互推进。由此,抛弃法治的“社会管理创新”将是历史的倒退。通过立法机关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府依照法律提供优质服务和管理,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解决各类纠纷,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组织公民参与决策和管理并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治的信仰,这是社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四、社会管理创新给法学会等群团发挥更大作用带来新的机遇


  

  长期以来,法学会等群团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一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强力量和社会支柱,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好沟通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政府从“全能”向“有限”的转变中,群众团体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一方面,群众团体传统的政治资源、行政资源优势在紧缩;另一方面,新的改革进程中,群众团体的社会组织作用将显著增强,活动领域和空间进一步扩张,在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中的地位也将不断提升。就是说,党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不开群众团体作用的发挥。对群团组织自身而言,则要立足优势,调整功能,变革机制,探求新的工作方式,通过改革和创新赢得发展、壮大。


  

  (一)顺应变革、积极履行职能,构建“枢纽型”组织。


  

  一直以来,我国的群众团体以完善、健全的组织网络体系,群众化、灵活的工作方式,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优势,在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系着不同界别的群众,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但是,在形成之初,各群众团体主要以政治任务为中心,代表一定群体利益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可以说是国家社会组织体系中的官方组织。随着改革的深入,蕴藏在中国社会中的巨大能量和多样化需求被释放出来,政府逐渐“还权于社会”,使得群众团体的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需要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突出的表现就是要代替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体系。由此,不仅要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还要成为连接政府和社会的“枢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