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性骚扰受害人在起诉时可以请求加害人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同时起诉加害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果单位成员或代理人在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事务或履行代理权时对他人有性骚扰行为的,除单位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的以外,单位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单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主动的、明确的、合理的。单位应对已采取的措施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以不知道性骚扰发生作为抗辩事由。
(三)司法建议
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来遏止和预防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在性骚扰案件审理完毕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1)可以建议其改善工作环境,制定相关措施,建立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事件的再次发生;(2)可以要求其对被告人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还应进行适当的处分和处理;(3)对于受害人因拒绝性骚扰而被解雇、开除、辞退、被迫辞职或者撤职、降级、降低待遇、调岗等不公平对待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恢复。有关单位或部门拒绝接受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上级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处理。
【作者简介】
江伟,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苏文卿,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2006年7月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具体界定性骚扰的范围,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法律、伦理道德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随之,黑龙江、江西、陕西、贵州、上海、安徽、广东、湖北、天津、四川、吉林、山西、江苏、福建、云南等省市也先后对性骚扰的范围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而国内其他地方尚未对此作出界定,这一问题的争议与分歧依旧存在。
2008年2月29日,由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和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组联合主办“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课题成果发布会暨司法解释研讨会”,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若于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该建议稿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对性骚扰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范围予以明确,并根据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上作出符合性骚扰案件特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