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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民事诉讼特别规制研究

  

  (二)证据收集


  

  由于性骚扰案件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协助收集和调查证据材料,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平等,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解决。(1)人民法院在性骚扰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相关证据,也可以主动收集必要的证据。(2)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有必要,可以到受害人声称的性骚扰现场进行观察或勘验。(3)法院调查证人,应当尽量秘密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4)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有学者主张妇联可以专门成立一个性骚扰投诉中心,解决受害妇女取证难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被骚扰者采取合法措施收集证据{1}。


  

  (三)瑕疵证据的可采性


  

  对于瑕疵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目前争议非常大。但是考虑到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隐秘性所导致的取证困难,以及女性群体的弱势地位,对于性骚扰案件在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上应予以适当放宽:(1)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等,可以作为认定性骚扰事实的证据;(2)当事人雇佣他人所秘密收集的有关性骚扰事实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在取证程序、手段或证据形式方面存在其他缺陷,但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性骚扰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则


  

  (一)保密与保护


  

  由于性骚扰案件隐秘性的特点,加之社会观念中普遍存在的责备性骚扰受害人(主要是女性)的偏见,为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充分有效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防止性骚扰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因此,在性骚扰案件的审理期间要特别注重对诉讼参加人的隐私权进行严格的保密与保护,相关措施包括:


  

  1.匿名诉讼。性骚扰案件的原告认为不适宜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可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匿名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隐去原告的姓名和单位等个人信息。


  

  2.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都应当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案件。


  

  3.调查保密。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此外,法院调查证人应当尽量秘密进行,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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