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可能存在很大的负面效应,将证明责任倒置引入性骚扰诉讼中,可使弱者〔通常为女性)得到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却可能导致恶意诉讼的增加。
3.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实现证明责任的特殊配置。
举证责任的配置追求公平,确定举证责任的实质标准,一般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或根据法律政策的精神,以公平及诚实信用为基础,就当事人待证之事项,参酌其请求主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7}。而且,举证责任的配置还应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能力是根据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来确定。因此,在性骚扰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质,对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1)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首先,性骚扰案件的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当然,损害后果并非性骚扰成立的要件,但如果原告要求获得赔偿,则应对其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被告对原告主张否认或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再次,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用人单位要证明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否则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单位不得以不知道性骚扰发生作为抗辩事由。
法院要综合权衡案件所有证据,对于间接证据多而直接证据少或者没有直接证据的,只要证据链条能在相当程度上证实案件事实,法院就应当作出判断,认定性骚扰事实的存在。但是如果法院在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后,仍然无法确定原告所主张的性骚扰事实是否存在的,应当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
(2)举证责任适当转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行使阐明权和诉讼指挥权,适当时候要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转移。当受害者就待证事实已进行相当程度的举证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加害者进行反证。即原告提供的证据达到初步可信的程度,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提供辩驳性证据。被告不能提供辩驳性证据的,法院可以认定性骚扰事实基本存在。
(3)证据的判断。审判人员应当运用法律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一方面,由于受害人在举证能力、诉讼能力等方面均处于劣势,应当对受害人予以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只要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基本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要求,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判断,认定受害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恶意诉讼,避免被告人受到无端的指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应注意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判断,例如,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曾经存在亲密关系;被害人自身是否对被告人有挑逗行为;被害人对被告人性骚扰的行为是否存在抗拒行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品德操守;被害人是否出于报复或高额赔偿的目的而恶意诉讼等等。此外,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词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与判断的客观性、证人的品格等情况。法官只有在全面充分地考量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最接近事实的判断,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