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民事诉讼特别规制研究
江伟;苏文卿
【摘要】对于日益增多的性骚扰案件,研究如何在民事诉讼方面进行特别的规制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性骚扰案件的特点,从证据、审理和救济三大方面作出符合性骚扰案件特性的规定:(1)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实现证明责任的特殊配置,并且在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上予以适当的放宽;(2)在性骚扰案件的审理期间要特别注重对诉讼参加人的隐私权进行严格的保密与保护;(3)确立惩罚性赔偿以及用人单位责任,切实保护性骚扰案件的受害者,法院还可以适当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来遏止和预防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性骚扰;证明责任;惩罚性赔偿;雇主责任;司法建议
【全文】
近年来,性骚扰案件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的热点。然而,不断涌现的性骚扰案件却难以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司法救济。长期以来,我们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中无法找到任何一条明确界定“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2001年12月,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审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诉。自始,对性骚扰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5年8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第40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第58条则规定了救济途径,为遏制性骚扰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制进入了直接调整的重要阶段,是性骚扰立法迈出的第一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但《妇女权益保障法》仅仅是一项宣示性规定,对于性骚扰的界定、构成、责任承担等重要问题均未涉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规制性骚扰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迄今性骚扰案件大多仍以原告败诉为终,性骚扰诉讼“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构建具体可操作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省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先后通过,对性骚扰进行了一些具体的界定,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由此却可能带来各地对相同行为认定不一的情况[1]。有关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2]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而且研究如何在民事诉讼方面进行特别的规制也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