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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给付行为的诉讼救济

  

  (二)具体之构建


  

  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行政给付诉讼。给付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一般给付诉讼,广义的给付诉讼包括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其中,一般给付诉讼广泛适用于公法上的平等法律关系和权力服从法律关系之中,主要是针对单纯的公权力行为或不具有行政处分性质的公权力行为或其他行为,可分为财产上的给付之诉(如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非财产上的给付之诉(如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资讯)、预防的不作为之诉(如反行政信息公开诉讼等典型的防御诉讼)和公法契约之给付诉讼。这些一般给付诉讼,“其与民事诉讼以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给付为标的之给付诉讼所不同者,仅在发生原因属于公法或私法而已,故民事法院对给付之诉制作主文之方式,于行政给付诉讼皆可援用”。[27]立法可采取行政诉讼法加单行法模式,法典规定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举证责任、审理规则以及如何作出给付判决等事项,单行法律、法规则可以规范具体的给付之诉种类。


  

  其次,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程序。其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在实体上拥有处分权,并且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公益,第三人可申请或经法院通知参加调解、和解程序。在程序上,法院应召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等亲自到场参加调解、和解程序,并依法制作调解、和解笔录,笔录送达后具有与确定的终局判决相同的效力。如果调解、和解存在着无效或应予撤销的原因,当事人可在一定期间内请求法院继续审判。


  

  最后,探索宪法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方式。毋庸置疑,当案件涉及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时,不可仓促而草率地搬用宪法基本权利,但不要忘记,“基本权利倘若不能在日常行政实践中受到尊重,并通过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得到保障,它们其实是毫无意义的”。[28]宪法的司法适用,在两种意义上都能成立,一是宪法直接作为判决依据;一是宪法作为司法审查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齐玉苓案的批复,与其说开启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大门,倒不如说是宪法“私法化”的司法“抢滩”。随着齐案“8·13批复”的被废止,宪法司法适用的大门重新关闭起来。但是无论此中有多少是是非非,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中国就此成为千古绝唱,相反它却留下了可能‘柳暗花明’的玄机”。[29]因为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司法批复的手段,“获取”了宪法司法适用之开关闭合的权力。


【作者简介】
喻少如,华南师范大学法政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0年德文第4版前言。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分类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参见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刘宗德、彭凤至:《行政诉讼制度》,载翁岳生《行政法(2000)》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2页。
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行政法学方法论评析》,(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62页。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304页。
台湾地区新《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它非财产上之给付,或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
刘宗德、彭风至:《行政诉讼制度》,第1340、1354页。
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5~308页。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282页。
确认诉讼的补充性是指只有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不能提起时,才能适用确认诉讼。形成诉讼的个别性是指形成诉讼需要不同法律就其起诉资格或起诉期间等事项作出个别规定,而不像给付诉讼、确认诉讼,无须个别法律之规定而被一般性承认之诉讼类型。参见刘宗德、彭风至《行政诉讼制度》,第1345页。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305、20页。
李惠宗:《行政法要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增订二版,第626页。
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4~185页。
参见[日]南博方《行政法》,第122页。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根据情况判决说”(类似于德国裁判时机成熟理论)。参见张尚鷟《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49页。
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东行终字第10号,案例来源:北大法律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474102(最后浏览时间2009-8-10)。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456页。
参见王建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兼论我国现行非政府组织法律的冲突与选择》,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东行终字第5号,案例来源:法律快车网http://www.lawtime.cn/info/wenshu/pjxzcpwsershen/2006110943489_2.html(最后浏览时间2009-8-10)。
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18号,案例来源:佛山法院网http://www.fszjfy.gov.cn/program/article.jsp?ID=22023/A>(最后浏览时间2009-8-10)。
章志远:《行政诉讼类型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9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页。
秦前红:《废止齐案“批复”之举值得嘉许》,《法学》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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