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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在英国,对于电视直播的限制则较为严格。根据蔑视法庭法,某些与审判有关的特定行为的报道是被禁止的。如披露陪审团的商议过程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法律明确禁止媒体窥探陪审室内所发生的事,基于违反这种规定而上诉的案件不胜枚举。法律还禁止任何人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它同样也禁止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摄像或出版该照片。此外,如果法官已经发布禁止向公众报道案件的命令后,媒体又违反该命令,就构成蔑视法庭罪。同样,如果媒体公开了法庭免除披露的事实,如强奸案受害人或儿童的身份,也将构成蔑视法庭罪。”[19]但是,法官对于电视转播是有一定的裁量权的,如在苏格兰,只要经过高级法官许可就可以把刑事案件制作成电视节目。这被视为是向公众宣传教育刑事审判制度所采取的一种步骤。[20]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庭影音摄录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如在法国,关于庭审辩论是否可以进行录制的问题,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以1985年7月11日旨在规定设立“法院视听档案”的法律而告终结。由这一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则是,在审判法庭庭审辩论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电视(第308条),但上诉法院第一院长在听取“视听档案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可以批准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电视。{3} (P.741)在德国,庭审之审判程序开始之前及完毕之后所制作的录像为其基本法第5条第1项第2段所允许,为了避免混乱,可以只允许一组摄像人员进入法庭,这组摄像人员同时负有义务,需将其所摄制者免费提供给所有对此有兴趣之无线电及电视机构。但是对于庭审的过程,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8条第2段则禁止录音、录像、无线电录音以及为了公开展示或公开其内容而进行之声响及影像制作。{4}(P. 443)


  

  此外,世界刑法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5条指出:“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这说明从国际刑事法学界的共识来看,是允许电视直播的,但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法律关于法庭审判直播或转播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都对此采取了逐步放开和严格限制相结合的较为灵活的态度。限制庭审直播或转播有助于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放开和允许庭审直播或转播则是扩大媒体监督和程序公开的要求,两者虽有矛盾但并非决然相斥,适当地允许电视、网络直播或转播,但是又给予一定的限制并给法官相当的裁量权,可以说是两者博弈的必然结果。


  

  有学者认为电视、网络直播弊端重重,其不仅因为会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审判,而且我国的直播更多地是渗透出“作秀”的味道。笔者认为,从世界各国对电视、网络直播的态度之发展来看,趋势是逐步放开,对于可能出现的弊端可以通过限制性措施来尽量避免,再加上电视、网络直播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主张有限制地允许电视、网络直播。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限制和规范:(1)依媒体申请而启动电视直播,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法院主动启动的法庭直播难免“作秀”之嫌,也容易导致先定后审或将庭审搞成“样板戏”,所以意义不大。(2)赋予被告人否决权。这是对于被告人主体性地位的尊重,也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需要。同时,法庭应当考虑和征求被害人意见。(3)限制电视、网络直播的案件类型,应当同时具备:①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的案件;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③直播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从技术上进行限制,直播以不妨碍法庭秩序为原则。具体规则包括:①限制参加庭审直播的媒体的数量,一般限于一家电视台或门户网站,其获得的影音资料应与其他申请的媒体共享;②按照法庭的要求固定安放摄像设备,设备的安放地点以不直接进入审判人员视线为原则,禁止使用刺眼的灯光设备;③媒体人员不能在庭审过程中走动,不能遮挡旁听人员的视线;④在法庭直播开始前禁止对被害人、证人进行采访,以防止影响其作证;⑤被害人和证人有权要求不得录人能够直接辨认其容貌的特写镜头。


  

  五、启示:理性对待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刑事司法与媒体在现代法治社会交织在一起、难舍难分,在两者的冲突、博弈与契合中,体现和推进了现代司法民主和社会公正。刑事司法的独立审判与媒体报道的监督作用很难作出孰轻孰重、非此即彼的简单判断,如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才是关键所在。


  

  (一)以契合点为纽带:共通的价值趋向与目标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对立在上文中已经作了重点分析,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两者是决然断裂的关系,虽然两者不能是“一家亲”,却也不必然是刀光剑影。因为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存在着一定的共同价值指向:其一,媒体监督体现了民众参与和监督司法,体现了程序公开,是司法民主的要求,而法官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独立审判案件本身也是程序民主的基本特征;其二,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都是希望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社会正义,而只有被多元沟通媒体加强了的正当程序才能公开、公正地搜集引起民众注意的各种危险,并使犯错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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