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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3.当事人诉诸媒体,希望借此影响审判结果。如安徽伪劣奶粉案中,诸多受害儿童家长纷纷向媒体控诉。“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真相就在网络论坛”等说法近期社会上广为流行,以至于中央电视台门口上访告状的老百姓排起了长龙,网络论坛中关于各种案件的揭弊、信访、哭诉等层出不穷。于是,希望媒体曝光、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给法院施加压力等成了人们常常想到的解决纠纷之路径。而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地域界限已经打破,人们可以对各地的案件进行讨论、揭弊。虽然广东等沿海先发展地区的媒体更为发达,对于刑事案件也更为敏感,但总的来说,这种地域性正在逐步削弱。


  

  4.有的案例中法院迫于媒体舆论的压力,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便是典型一例。因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的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临死前留下了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我是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张金柱的罪行可谓恶劣,但是就法律而言,其罪不当死。在该案中,民众的一片喊杀声以及媒体的推波助澜,直接影响到了该案的独立审判。


  

  5.“民愤”成为刑事司法裁判中的一种独特现象,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框架下,通过媒体被不断放大。这在沈阳刘涌案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对于“黑社会老大”刘涌,“民愤”之大可谓空前,一时间,媒体、网络铺天盖地般讲述着刘涌的滔天罪行,特别是网络上的口诛笔伐,似乎不杀刘涌就是人间最大的不公正!部分法学界的学者站在学术立场就刘涌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中立评判,甚至成了“民愤”的攻击对象。结果是该案引起了领导层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并破天荒提审该案,最终改判刘涌死刑。


  

  6.公安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在局部地区出现紧张化。媒体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的报道,特别是其中的批判与质疑,显然将给公安司法机关造成或多或少的压力,上述案件中都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实践中,甚至出现了司法机关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如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曾以“媒体报道的审理活动和判决结果肆意歪曲、诋毁,严重侵害了本院名誉”为由,以原告的身份控告《民主与法制》杂志社。[6]最终,《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败诉。这既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媒体报道在实践中确实对法院独立审判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又说明了媒体在司法机关面前尚处于弱势地位。


  

  那么,媒体要素究竟是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发挥其作用与影响力呢?下图展示了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基本路径。


  

  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主要是通过四个途径来影响审判的最终结果,分别是通过影响行政机关与权力部门、影响案件当事人、影响诉讼参与人和影响合议庭(法官)。其中又是以影响行政机关与权力部门的力度最大。在我国,媒体监督产生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司法机关畏惧媒体的报道,而是媒体报道引起了领导层的关注,领导层可能因此而作出批示或政法委出面协调,最终导致司法遵从。因此,媒体监督与刑事司法的冲突暴露了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和抵御外界干扰能力之不足。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是独立审判,但实际上,法院受到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它要接受党的领导,它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它要考虑相关部门的一些意见,另外还要面对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不管愿不愿意,客观上司法机关都要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


  

  三、背后的价值博弈


  

  在解读上述十起典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媒体与司法之间已经形成无法割裂的紧密关系,而这种关系更多地是表现为一种冲突,且这种冲突深深地打上了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的烙印。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的媒体正处于由所谓的“机关报”向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型阶段。[7]市场导向和利益驱动使得不少媒体为了生存和获利,越来越注重民众的口味和有价值的卖点,而司法审判中的各种错综复杂、悬念迭起的案件无疑是吸引眼球的最宝贵素材;媒体的市场化使得原来媒体、司法“一家亲”并同为政府部门的局面有所变化,司法机关对于媒体的信任度也随之下降,排斥媒体介入的现象加剧,这便激化了司法与媒体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尚处于摸索阶段,民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常常还不能充分得到实现,但民众的民主、法治观念却在不断加强,权利意识已经今非昔比。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利的事件发生的频率明显增加,且相关的法律、规则又尚未建立或者是不健全,随之而来的矛盾也就必然增多。


  

  然而,上述冲突还只是一种表象,其背后隐藏着的则是更为复杂的宪政层面的价值冲突。其中,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性的基本原则,是民主宪政的基本标志,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不可动摇的标杆。然而,媒体监督及其承载的民意与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独立裁判形成了无形的外在压力,这种压力是对司法独立这一宪法性基本原则的挑战。但是,媒体监督本身同样有着宪政层面的强力支持,其所蕴含的公民宪法性权利—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使得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上是宪政层面的博弈。如果离开宪政的语境,我们便很难对这种冲突作出合理的定位,也难以作出适正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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