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胡铭
【摘要】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不仅正在改变着社会生活,也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刑事司法。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中,媒体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无法被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实证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刑事司法和媒体交织在一起、难舍难分,这背后则是更为复杂的宪政层面的价值博弈。作为应对,一方面媒体应以合理方式、有限程度地介入刑事司法;另一方面法律人应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审视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关键词】转型社会;刑事司法;媒体;要素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当下,以社区、论坛、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为主要媒介的网络所代表的新媒体传播呈现爆炸发展之态势。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关注也随之日益显著,重大案件频频曝光并广泛吸引眼球,网络大讨论打破了民族和国家的界线。[1]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载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与日俱增,而“公众舆论的背后是人类的欲望、希望和要求,它们通过人类本身使人类感到它们的存在,并使它们在司法中、在撰写法律著作和立法史中有所作用。”{1}(p115)
在中国转型社会中,这种新媒体传播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更是显得犬牙交错、错综复杂。就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所言:“随着媒体的商业化和编辑不断增加的自主权,中国媒体对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并受激励在新的方向上扩展他们传统的发话筒角色。”伴随而来的则是“中国媒体在法律系统中,与法院的冲突不断增加。”[2]对此,李本提出了媒体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角色究竟是忠实的看守者(Watchdog)还是煽动的搅局者(Demagogue)之疑问。当前,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不断地改革、发展过程中,许多制度尚不完善、立法存在盲区,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更加开放的视野和无国界的网络交流在新一代年轻人中的流行,以“人肉搜索”等崭新方式表现出来的新媒体传播,即承载着人们希望参与社会管理、揭露司法腐败等善良愿望,又为好事者的网络暴力、不负责任的网界行为提供了便利,如胡斌杭州飙车案等典型案例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这种现实。这使得我们必须直面这样的尖锐矛盾:一方面,民众和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需要,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中独立审判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性原则,获得独立司法的保护亦是民众所应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
这一切都使得媒体与刑事司法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越来越凸显。无疑,将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排除出刑事司法已经是不可能的现实,希望法官两耳不闻窗外事般地仅根据法律裁判,也是一种只存在于理论世界的理想状态。毕竟,法官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其裁判必然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3]而媒体的影响显然是属于一种无法被忽视的软力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将媒体视为当代社会刑事司法中的一种要素,一种可能影响到刑事司法裁判的要素。对于刑事司法而言,关键不在于如何排除这种要素的影响,而是如何直面媒体要素,如何应对日益强大的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的力量,以一种现实主义的立场更好地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
二、实证解读:以十起典型案件为例
首先,我们需要对中国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媒体要素的现实,进行近距离的解读。近年来,从报纸、电视再到网络,司法题材的内容越来越受到青睐;从“今日说法”等法治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到各种网络论坛对于案件的讨论、争鸣甚至是谩骂。一批典型的刑事案件,成为全国人民热衷于讨论的热点问题,如佘祥林案、胡斌飙车案、杨佳袭警案等。在此,笔者选取了近期影响较大的十起案件进行实证考察。考虑到网络资料莫衷一是,纯官方媒体又较多空话和表面文章,笔者选取了拥有良好口碑的《南方都市报》作为主要信息来源,以考察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具体参见下表:[4](表略)
上表直观地展示了刑事司法中媒体要素的特点:
1.报道涉及重罪案件为主,多判处重刑。上述十起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案件,50%的案件最终判决为死刑。只有许霆案、安徽伪劣奶粉案涉及的是轻罪案件,但我们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轻罪仅仅是就最终判决而言的,如果从量刑预期来看,许霆案最初被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而判处无期徒刑,对于伪劣奶粉案民众的预期也是应判处极刑。
2.媒体报道多持批判、质疑的基调,负面新闻更受关注。上述案件中,媒体对于案件的审判过程、审理结果普遍是持批判、质疑的态度,如对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的揭露,对胡斌飙车案的怀疑等。对于当代新媒体而言,其追求的和彼此间所竞争的主要是更快、更新、更有价值、更有吸引力的信息,对于新奇的追求甚至高过对法律的信仰。媒体的信息来源比较广泛,这就造成了某些案件信息存在不确实、被夸大等情况。而网络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信息来源,使得信息的真实性进一步下降,如胡斌飙车案中曾有不少媒体煞有其事地报道庭审中的被告人是替身,还提供所谓“有图有真相”之证据。此外,媒体更多的是从社会民众的道德情感出发,以社会一般正义观和道德伦理来评价和论说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任务也就更多的是批判、揭露不公与腐败,更多的是所谓为老百姓代言。[5]而官样文章虽然在中国还广泛存在,但主要是各种机关报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