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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对中国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贡献及其特色

【作者简介】
张宪初,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张宪初:“澳门与内地经济融合中的法制发展前瞻”,载杨允中,饶戈平(主编):《基本法与澳门特区的可持续发展》,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2007年,第179-181页。
郭华成:“澳门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与实务概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4年5月20日,见http://www.ccmt. org. en/showexplore. php? id=632
“何厚铧称明年仍不是适当时候,23条立法由下任特首决定”,《华侨报》,2003年11月20日。
对澳门各界对国家安全立法的问卷调查统计,可分别见《澳门日报》2008年10月25日和11月4日的报道。
“支持国安法出台,认法制建设里程碑”,《澳门日报》,2009年2月26日B5版。
梁翠敏:“《司法协助安排》内地澳门明年签”,《文汇报》,2009年12月3日。
对这方面的详尽讨论,见陈多,“回归十年澳门与内地经贸关系回顾”,《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6-22页。
该决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http://www. gov. cn/jrzg/2009 -06/27/content-1351856. htm.
中新社记者邓媛雯:“《横琴总体发展规划》蓝图美好”,中国新闻网,2009年9月14日,见http://www.chi-nanews. com. en/ga/ga-gaynd/news/2009/09-14/1865813. shtml。
江迅“中央力撑香港;香港治权延至深圳境内”,《亚洲周刊》,2007年7月15日,第24-29页。
姬朝远:“试析‘一国两制’下横琴社会管理模式之立宪主义型构—兼论横琴开发对澳门经济社会之意义”,《“一国两制”研究》(澳门),2010年第3期,第100-104页。
见《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香港法例第591章,前言和第4条。
常浒:“关于横琴澳门校区相关法律事务的初步研究”,《“一国两制”研究》(澳门),2009年第2期,第35-36页。
《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第8条。
《香港送达安排》,第1条。
宋锡祥:“论中国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司法协助及其完善”,《“一国两制”研究》(澳门),2009年第1期,第105页;范剑虹:“澳门与内地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起源,现状,框架及前景”,《澳门研究》2004年第24期,第29 -43页。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民商事案件送达问题调研报告”,2007年,第10页,见http://www.bafy. gov. cn/uploadfiles/files/200703071048361. doe.
王吉文:《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3-240页。
见《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和第3条。
见《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和第3条。
见《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和第3条。
集友银行诉陈天观(音译),《香港法律报道》,1996年第2卷395页以下;及相关的讨论,张宪初和菲利普·斯马特:“区际冲突法的发展:内地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司法判决安排评议”,《香港法律评论》第36卷(2006年),第570-573页。【Xianchu Zhang andPhilip Smart,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On the Arrangement of Mutu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SAR” (2006) 36 Hong KongLaw Journal, at 561-562 and 570-573.】
见《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2条。
见《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177条。
见《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7条。
见《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6条。
见香港《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597章,附表2,第71A号命令。
《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0条。
《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21条。
同上注,第11条。
《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9条。
《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1条(4)。
《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9条(4)。
对于这一理念的讨论,见劳伦斯.B·苏伦:“自然正义”,载《美国法理学杂志》,第51卷(2006年),第65-104页。【Lawrence B. Solum, “Natural Justice”,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vol. 51 (2006),at 65-104.】
《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8条。
《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23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第43/2009号案,2010年2月11日。
同上注。
黄金龙:“《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1集,总第25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7页。
对香港以普通法方式认可和执行域外判决的规范和情况介绍,见黄继儿(香港律政司):“香港特区法院执行外地和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简介”,载中国涉外审判网,http://www. ccmt. org. cn/ss/explore/exploreDetial. php?sld=818.
张宪初,菲利普·斯马特:“‘万事开头难’—《内地香港相互认可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评析”,《北大法律评论》,第8卷(2007年),第528-529页。
朱华颖“香港成为世界第四大仲裁中心”,新华网,2007年11月12日。
范剑虹、陈捷、邵长富:“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一国两制”研究》(澳门),2009年第1期,第94页。
《香港仲裁裁决执行安排》从标题就可看出其只涉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而未包括承认。对此的批评,见张宪初:“香港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机制的建立及其相关的若干问题”,《仲裁与法律》,2002年第2期,第40-42页。
见《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8年)第2条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年)第3条。
《澳门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条;并见中新网报道,“高法就签署内地澳门《互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答问(1)”,2007年10月20日;见http://www. cns. hk :89/ga/kong/news/2007/10-30/1063836.shtml。
同上注,答问(2),见http://www. ens. hk:89/ga/kong/news/2007/10-30/1063837.shtml。
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30日。
宋小庄、孟东:“‘一国两制’澳门模式的特点”,载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一国两制”澳门模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第37-45页。
数字引自澳门律师公会主席华年达2009年10月21日在2009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的讲话。http://www.bafygov. cn/uploadfiles/files/200703071048361. doc。
见香港律政司:《香港的法律制度》,2008年。http://www. doj. gov. hk/chi/legal/index. htm.
据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吕大乐教授研究,香港大约有20-25%的人口属于专业人士或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中产阶级。吕大乐:“香港中产阶级”,《开放时代》,2004年第2期,第130-135页。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岑浩辉院长在澳门2009至2010年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的讲话,2009年10月21日,http://www. court. gov. mo/pdf/Discurso2009C. pdf。
分别见《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23条和《澳门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安排》第14条。
香港立法会就民事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执行问题会议记录,2005年1月26日。(The Record of Proceeding of theLegislative Council meeting on 26 January 2005 on Enforcement of Arbitral Awards and Judgments in Commercial Mat-ters.)
见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署理付法律政策专员潘英光先生在2007年9月1日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上的发言全文,见http://www. doj. gov. hk/chi/topical/pdf/7thchineselawyerforumc. pdf.
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涉港澳司法文书送达”,2009年3月16日,见http://politics.people. com. en/GB/1026/8964555. html.
转见自杜以星,“广东涉港澳民商事诉讼中送达的理论与实践”,载吕伯涛(主编):《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6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8条和第9条
同上注,第12条。
这方面的案例可见朱延明与香港文汇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上诉案(2000年),载陶凯元(主编):《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7-63页。
朱林:“论中文在澳门司法判决中的地位:基本权利的视角”,《行政》,2007年第1期,第23-25页。
《澳门基本法》第9条。
朱林,同注,第24页。
岑浩辉,同注
“陈丽敏:法律不合时并非滞后”,《市民日报》2010年3月19日,第1版;谢耿亮,“法律移植、法律文化与法律发展—澳门法现状批判”,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5期,第1-15页。
岑浩辉,同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第6条,2002年4月1日。
“澳门将涉台事务纳入施政范畴”,《文汇报》,2010年3月16日。
这些安排包括《关于保险业有关协助及资讯交换谅解备忘录》(2001),《航空运输服务安排》(2003),《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2005),和《监狱合作安排》(2006)等。
如Stanley Ho/So Shu Fai v. Winnie Ho, FAMV 52/2008,19 December 2008.
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在2006年3月15日曾作出判决,拒绝澳门特区检察院对香港高等法院一项判决提出的挑战,承认执行了香港的司法判决;第2/2006号案。
见《澳门商法典》第83条之规定。
内地《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有域外效力。见《企业破产法》第3条和第5条
对这些问题的一个深入讨论,见刘耀强,“内地与澳门区际破产程序的司法合作初探”,在香港大学法学院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上提交的会议论文,2009年12月18-19日。
记者龙土有、毕永光:“《粤澳合作框架协议》起草工作正式展开”,中国新闻网,2010年3月16日,见http : //www. chinanews. com. cn/ga/ga-fzsj/news/2010/03-16/2170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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