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澳门对中国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发展的贡献及其特色

  

  迄今为止在两岸四地司法协助所达成的安排或建立的互动机制上都还没有涉及到跨境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固然有其复杂性和敏感性,但如不作出协调努力,则可能对目前的判决认可和执行机制形成“潜在的威胁”,因为一方作出的判决可能因为违反另一方的专属管辖权而被拒绝承认执行;或由于管辖权冲突,在两个法域形成“平行诉讼”使争端解决陷入僵局;甚至也可能出现双方法院都不愿审理的“消极冲突”,使争议双方陷于无助。因此,在澳门已成功与内地在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后,对管辖权冲突规则的磋商和协调也应及时提上议事日程。这一方面的突破不仅将使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合作关系更加紧密畅顺,而且会对两岸四地的其他法域有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作用。


  

  在致力发展澳门与内地司法协助关系的同时,澳门特区政府也应适时推动与其他法域的司法互动。这方面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岑浩辉院长最近坦承,澳门特区对外司法协助进展不大。[67]回归后澳门(和香港)与台湾间区际司法协助关系的发展仍然受到北京中央政府和台湾政治关系变化的影响,尚未取得任何进展。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任何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均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68]目前港澳台间民商事司法合作的现状与两岸四地市场不断融合,经贸关系快速发展,人员往来日益频密的趋势是很不适应的;各方应以开放务实的心态积极努力推动港澳台之间的司法合作和互动,这既是“大中华经济圈”实际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应有之义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当注意的是,最近澳门新任特首崔世安先生在其首份施政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澳台各领域的交往和合作,在“一国两制”基础上,把涉台事务纳入特区政府日常施政的范畴,确立正式沟通机制,务实发展两地关系。[69]迄今为止,在香港政府方面还未见到在施政报告中这样高调明确的表态。这一新的立场预示着对澳台关系控制的松动,也为澳台司法互动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澳门和香港两个特区在回归后曾签订过一些刑事和经贸方面的合作协议;[70]但迄今为止尚未就民商事司法协助签署任何安排。事实上,在香港澳门之间近年来已有一些达致两地终审法院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管辖权争议[71]和承认对方司法判决的案件。[72]由于两地已分别与内地订立了一些司法协助安排,应该说香港澳门间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另外,由于香港和澳门在“一国两制”原则下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政治敏感性可进一步淡化。只要双方有合作愿望,达成协议会相对容易些。


  

  最后,随着澳门和内地经贸关系融合和司法合作的密切,在解决程序法问题的基础上,一些实体法冲突的问题迟早会被提出。在现阶段,虽然解决协调实体法冲突的条件还不成熟,但至少可以在目前的立法或司法改革中尽可能避免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和推动相关的研究。比如两地虽然建立了判决认可和执行机制,但由于澳门法律在跨境破产中采取较为保守的地域主义,包括本地优先管辖权和财产分配中,企业偿付在澳门因经营所负一切债务后,方得用以偿付在外地所负的债务。[73]这些规定与内地《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权和内地破产裁决的域外效力极易产生冲突。[74]因此即使在理论上这类判决可被包括在《安排》之中,但实际执行上可能困难重重,法律冲突难以协调。[75]


  

  四、结语


  

  澳门回归以后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特区的实际条件,克服了人手严重短缺、经验严重不足等困难,积极推动与内地的法律合作与互动,并取得了全方位的可喜成果。在司法协助方面,随着三个《安排》的订立和实施在澳门和内地之间已成功地建立了两地民商事司法合作的框架;与香港和台湾同内地业已建立的相关安排和机制相比,澳门与内地间的一系列合作安排的涵盖更为全面,实际合作更为深入,互动更为常态化,更具有灵活务实、积极推进的特点,是对法域间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增进互信,循序渐进,勇于创新及借鉴国际经验等区际司法合作原则的成功实践。最近,澳门特区政府正式宣布,《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起草工作已正式展开。[76]在这一基础上,随着澳门和内地关系进一步密切和实施一系列《安排》的深入,人们有理由期望澳门特区继续开拓进取,不断对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作出自己新的贡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