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肯定澳门特区对发展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后,还可以提出一些在未来可寄予期望的事项。首先,澳门与内地已建立了更为务实和深入的合作框架,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应成为两岸四地发展过程中的共同财富,这就需要澳门有关部门对合作互动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收集和研究跟进。虽然已于2006年4月1日生效的《澳门判决认可和执行安排》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澳门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安排》中都规定了两地最高级别法院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和每年相互通报执行安排的情况,[54]但到目前为止,似乎还未看到这方面情况的官方发布。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资讯,对迄今三个《安排》执行的情况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及时掌握和应对,对专家学者的研究也形成障碍。
在这方面,香港的一些经验教训值得注意。香港在1999年与内地签署《香港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于2000年2月开始执行后,曾有立法会议员在2005年一次立法会会议上就《安排》的执行情况向香港律政司司长提出质询,但竟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任何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申请执行的纪录。这一情况引起了一些议员的不满,甚至提出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继续相互执行《安排》的问题。[55]而到2007年6月1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才语焉不详地发布内地法院已执行香港仲裁裁决10余件。对此,香港律政司在其2007年9月的官方讲演中回应说,“在未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仍会继续讨论如何改善《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落实。”[56]这说明区际司法协助中的透明度和信息充分提供不仅是法院内部总结研究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法律界和整个社会对区际合作机制信心和增强不同法域间互信的重要保障。
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对现有机制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由于区际司法协助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的创新实践,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从易到难、遭遇困难、逐渐摸索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探索的勇气,也需要互谅的耐心。例如可以提出的是,由于实践中体制上的差异,内地虽与澳门和香港特区都签署了司法文书送达的安排,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时间长,手续繁杂,费用高,成功率低的因素使得“送达难”成为困扰内地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审理涉港澳案件的“大问题”[57]。使得内地人民法院在“送达难”和及时结案的压力下往往弃已达成的《安排》不用,转而寻求其他更为便捷的变通途径。实际上,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这些《送达安排》时就提出,《安排》发布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原有其他送达方式仍可沿用。因此应首先适用两个《安排》规定以外的更便捷的方式;在通过这些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再委托港澳法院送达,而不必要求一律先适用两个《安排》规定的委托送达方式。[58]此外,内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9日更正式颁布了《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传真、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而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公告送达;[59]以及推定送达的形式。[60]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特区间业已达成的《送达安排》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在多数情况下将面临被弃不用的境地。更可能在送达合法性方面出现瑕疵甚至是问题,影响到下一步可能的域外认可和执行。[61]因此,澳门和香港特区政府应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磋商,努力设法改善现有机制,提高双边协助效率,避免因简单的实用主义措施延误或阻碍机制的构建和发展。
与进一步推动澳门参与区际司法协助相关的一个关注是澳门司法双语化的问题。据统计在澳门使用中文的人占97%以上,懂葡文的人仅为2%;而在法律界情况则恰恰相反。据澳门特区政府2005年底的统计,在当时执业的112名律师中会读写中文的只有16人,而懂葡文的则有109人。[62]虽然《澳门基本法》对葡文作为正式语言有明确规定,[63]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葡语作为正式司法语言只为少数专业人士所掌握,脱离了主流社会和大多数人的理解,在司法判决中尤以中级法院判决为甚。[64]这对于澳门之外不谙葡语的学者进行与澳门相关的比较法研究也不能不说是很大的障碍。澳门特区法院在双语化方面确实已作出了不懈和卓有成效的努力。回归10年来,澳门三级法院以中文或中葡双语制作的司法裁判已超过70%,但中级法院的情况仍有待进一步改善,[65]特别是一些涉及重大问题有影响的判决,即使不能形成双语裁判文书,至少也可以考虑将案情、裁判理由和结果做成摘要,既可为广大民众理解提供方便,也为专业研究提供基本的检索依据。当然这一状况背后更为敏感的是澳门司法改革的问题;因其关乎澳门法制发展的方向并将对政治、社会、文化产生重大影响,故引起一些争议是完全正常的;但目前澳门法律发展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似已是不争的事实。[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