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

  

  在一审判决中,对于理由②和③,法院承认行政机关所指的后果,即承认在“行为-后果”关系框架中,公开行为与行政机关所述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可能性。但与行政机关的主张不同的是,法院对该后果在法律定位方面有所不同。法院尤其将理由③这类可能的后果予以具体化,归类为较为普遍的职业风险。这里有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有关这点的内容可具体被细分为三个层面。其一,这种职业风险不仅仅特别属于评审委员可能承受的风险,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职业性风险;其二,也正因为这种可能发生的后果属于职业性后果,相应的职业人员应负有承受这项风险的义务;其三,已有刑法和行政法制度对此予以保障。这里可以看出,一审判决是明确地将理由②和③所指的后果排除在“社会稳定”的范围之外。换而言之,一审法院指出了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与“社会稳定”之间,无法推导出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二审判决


  

  与上述理由相关联,二审法院的判决与一审的不同,其并没有将理由②和③所述的后果归并为一个整体加以讨论,而是分别针对各自的因果关系是否能够成立进行判断。


  

  对于理由②,二审判决从各个年度的评委成员的不确定性、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表决决议构成等方面,否定了社保局提出的公开信息会导致不利于之后评审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法院对行为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显然不是建立在有前者则必有后者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方面,而是从后果发生的概率的角度进行认定,即当后果发生的概率小,且社保局对此又缺乏充足证明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被认定。


  

  对于理由③,二审法院也同样否定了其中的因果关系。对此,该判决首先将论证的基础建立在专家委员会成员自身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之上,同时将知晓评委名单与知晓评委的投票情况和评审意见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指出两者之间不具有等同关系。换而言之,二审法院将“行为-后果”框架关系中的行为后果限定在知晓评委名单的范围之内,而将评委的投票情况和评审意见的情况排除在外。这样,在评委自身承担法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投票情况和评审意见是否被外界知晓就与是否公开评委名单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了。


  

  最值得关注的是,二审判决尽管直接针对社保局提出的有关判断“社会稳定”的三个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结论,但作出司法审查判决结论的基础显然不在此处,而是自身设立了对概念“社会稳定”的认识。“即使……的情况,亦不足以提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层面”的表述说明,二审法院是将“社会稳定”定位在一个影响性更高的位阶上,即“社会稳定”是比行政机关所述后果的影响性要高的事项,因此,社保局所述的后果皆可从“社会稳定”的外延中予以排除。换而言之,二审法院认为,社保局所主张的事项,皆与“社会稳定”无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