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争点,二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如下[4]:
关于公开“对申请人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高评会组成人员”的信息是否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对其2008年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卫生系列高评委组成人员,因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时2008年度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定工作已经结束,故向被上诉人公开2008年度相关高评委专家名单对于2008年评审工作已无影响;《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高评委成员对于投票情况、评审意见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故参评人员知晓评委名单不等同于知晓评委的投票情况和评审意见。上诉人关于公开评委名单可能引发打击报复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实施细则》有在抽取高评委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应保留二分之一的规定,但由于每年高评委均有几十名专家组成,在确定下一年度高评委名单时,外界对于上一年度具体有哪些专家保留至下一年度并不知晓,故即使公开了上一年度的高评委名单,下两个年度高评委名单仍是不确定的;且《实施细则》还规定,在具体评审过程中,对审定的申报对象须获应到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定,参评人员想通过向个别评委打招呼的方式通过评审的可能性不大,故上诉人关于在当期评审工作结束后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将导致高评委专家库名单的泄露,不利于后两期评审工作开展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况且,即使在下两个年度评审过程中发生有被评审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亦不足以提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层面。故上诉人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向被上诉人公开“对申请人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高评会组成人员”的政府信息,依据不足。
二、判决中的判断方式
一审法院针对上述理由①判定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精神的扩张性解释,因而不予采信。二审判决中,法院针对理由①,具体确认了时间的完结点,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方式。如上所述,判断“社会稳定”概念的关键是理由②和③,因此,对于理由①就不再作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