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乙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中,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各自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中的“社会稳定”用语作出了判断。这或许是至今为止可查阅到的第一例相关判决,因而也是一例难得的裁判事例。通过分析此判决,既可以考察法官在司法审查中对该概念的判断思路,也能够为今后归纳相关判例,设定对该概念的规范判断方式奠定基础,从而是该法律概念的内容明确化。总之,对第一个判决事例的分析是启动对此法律概念分析的开端,“社会稳定”究竟是什么,还待判决事例的增加和相关研究的积累,才能逐渐趋向明了。
一、案件的事实概要和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事实概要和争点
2008年11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上诉人,下称“社保局”)批准组建2008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届任期三年,由该委员会办公室从上述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专家组成2008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执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将上述专家名单报于社保局备案。2009年6月,2008年度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束。
2009年8月14日,周乙(原告、被上诉人)向Y提出要求获取“2008年度上海卫生系列执行高评委专家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社保局经上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后,于年9月24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之规定,作出(2009)第1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为周乙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该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周乙对此不服,经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2010年4月28日,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社保局对此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1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诉讼中存在两个争点。一是公开相关高评委专家名单是否会危及社会稳定;二是对相关职称评定申请进行评审的评审经过和评审结果信息是否属于社保局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本文仅就第一个争点所涉及到的问题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