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无条件临时保险已经成为一种现代趋势,但其必须回答一个问题,即无条件临时保险剥夺了保险人的核保权,不附生效条件的临时保险是否合理?理性的保险人不会同意无条件临时保险,因为不经核保的后果无异于鼓励被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及赌博行为。其原因是:由于保险人不核保,那些已经患病的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如果在正式保险生效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将对其赔付,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正式保险中查明其已患病而不予承保,则其保险费将予以退还。这样的行为既是逆选择,也是赌博行为。难道这样的行为应当鼓励?确实,如果实行无条件的临时保险,不能完全排除某些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保险人需要承担逆选择的风险。不过,从法理上讲,应当相信,只有少部分被保险人存在这样的逆选择行为,与保障大部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相比,后者似乎更容易获法理上的认同。并且,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和批准型临时保险都可能诱导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投机性地寻找理由拒赔。在抑制逆向选择和抑制保险人的投机行为之间,法官和学者选择了后者。其中理由大约是考虑保险人有充分的动力抑制投机行为,同时,其作为国家批准的分散社会风险的组织,应当承担分散风险的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从保险法的角度看来,保险人虽然不可能消灭逆选择带来的风险,但这种风险绝对可以通过一些手段予以控制。其方法包括:第一,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其需要在投保时履行告知义务,当其违反告知义务时,即使临时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即可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第二,保险人可以尽快完成核保手续,这样便可以缩短临时保障的存续期间,使得那些达不到承保标准的被保险人所享受的临时保障尽早终止,发生逆选择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从国外保险市场的实务看,即使是那些提供无条件临时保险的公司,其承担的风险并未明显增加,财务状况也并未因此恶化,甚至因签发无条件暂保单而获得了更多的业务。英美学者对此表示:“没有证据表明会有大量无法通过核保的人愿意用这种方式来享受临时保障,至少数量不会多到影响保险人的整体风险。即便出现这种情形(其实不大可能,因为保险人拒保的数量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明显上升),无条件临时保障的成本也可以在整个风险集合里平均分摊,最终分摊的金额比有条件暂保单或者批准型暂保单的成本多不了多少。”[23]
在财产保险中,关于需要核保的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有条件的问题争议较小。我们认为,财产性临时保险不需要附条件,保险实践中签发的临时保单大多并不附有条件。[24]财产性临时保险之所以不附有条件,大致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财产保险对保险人评估风险能力的要求不似人寿与健康保险那样高。例如,投保人为自己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具临时保单之前,可以到建筑物所在地作实地考察,查看该建筑所处的环境、建筑物的建材结构、是否装备有防火设施等,较之人寿与健康保险要求专业医师进行体检,财产保险对核保能力的要求整体偏低。其次,保险人对财产风险承保的谨慎程度一般不如人寿与健康保险高。这是因为,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保险人即使错误地签发了保险单,在发现错误后,其也可以通过不予续保纠正错误;而人寿与健康保险的期限一般较长,保险法又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一旦出现错误,该错误不易纠正,因此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承保相对谨慎。财产临时保险通常不附条件大约是财产保险承保谨慎程度要求较低的表现。最后,有学者认为,财产保险的赔付上限通常要比寿险低,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低,故而财产保险人更愿意授权其代理人签订无条件暂保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