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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保期间事故之赔付探讨(下)

  

  这三种做法中,前两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关于附条件的临时保险的不合理性,爱荷华州最高法院指出: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处于不合理的边缘”;[13]内华达州最高法院则指出:“附条件缴费收据将鼓励欺诈行为。我们并非暗示保险代理人肯定有不当行为,而是表明,如果对法律措辞复杂的收据不加解释,而代理人接受投保单时又接受了首期保费,那么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他得到了保险,否则,他就被欺骗了。”[14]从理论上说,附条件临时保险也存在两方面的不合理性:其一,保险人签发了暂保单或附条件收据,这给予人们一个感觉: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了保障,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由于投保人已经基本不可能收回投保单,这一感觉得以强化,[15]因为他无法理解自己付了钱却什么也买不到。只要一个行为使理性人认为被保险人已经被保险,则有效的临时保险已经建立。[16]其二,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有足够的动力去声称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标准,自己原本就决定拒保,法官固然会要求保险人证明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标准,但保险人有足够的资源规避相关规定,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17]


  

  关于批准型临时保险,较之附条件临时保险更加不合理。批准型临时保险的本质,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标的符合保险人的核保标准,因为只要符合核保标准,保险人才能批准承保。但是,批准型临时保险对被保险人更为不利,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即使其符合承保标准,保险人也会拒绝批准,被保险人几乎得不到任何保障。即使保险人批准了承保,此种临时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也十分有限,因为它仅为批准承保之日到保单生效之日期间提供临时保障。[18]而学者认为,临时保险提供的保障应当是绝对的,不应附有等待保险人批准的条件。[19]在美国,批准型临时保险曾经流行一时,但由于其不合理性,现在很少有保险公司采用这种临时保险。


  

  无条件临时保险的做法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目前,许多法院将附条件缴费收据解释为立约缴费收据。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收据用语含糊,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以及一般投保人认为临时保障立即生效、无条件生效这一思想,另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是附条件收据的不合理性或公共政策。”[20]在法院如此强势的判决之下,“一些寿险公司干脆一律签发无条件暂保单,这已经成为惯常做法。”[21]在学界,一些保险法权威也同意将附条件暂保单一律解释为无条件临时保险合同的观点,例如斯蒂姆普教授认为无条件临时保险已经成为现代保险法的必然趋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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