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不提供临时保险的现实状况,为保护被保险人在候保期间的利益,我国应建立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临时保险制度:在投保人预交保险费时,法律应强制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预交保险费时,则由保险人自愿提供临时保险。
(二)附条件抑或无条件?
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条件的问题,实质是临时保险是否应当核保的问题,所附条件通常为保险标的经保险人审查后符合承保标准。[7]保险企业以承担风险为其经营内容,某种风险是否可以承保、以何种条件予以承保是其首要考察的对象,这种考察被称为“核保”。实务中,为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只有少数保险如航空意外保险不需要核保。对于不需要核保的保险,其临时保险亦不需要核保,理由在于,对期限较长的正式保险合同尚不需要核保,期限较短的临时保险合同更无核保必要。既然不需要核保,其临时保险也就不需要以保险标的符合承保要求为条件,即该临时保险不需要附条件。但是,对大多数需要核保的临时保险是否应当附有条件?在人寿与健康保险中,在美国有三种做法:[8]
第一种做法被称为“有条件的临时保险”。“有条件的临时保险”是指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符合自己的承保标准作为生效条件的临时保险。其表达大致为:“在投保时,如果首期保费全部交付,并且,依照保险公司承保的规则和实践,投保人是可保的,在保险金额与所申请保险计划不变的情况下,该保险自投保时开始生效。”[9]“这是一种受制于后决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后来的情况显示,根据客观的可投保性标准,投保人在临时保险开始时不具备可保性,临时保险单将自始终止,倘非如此,投保人在临时保险期间开始后正式保单开始前死亡的,其将受到保险保障。”[10]此种临时保险所附之条件,性质上应为生效条件,即符合承保标准,临时保险方才生效;不符合承保标准,临时保险自始无效。第二种做法被称为“批准型临时保险”。该种保险以保险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正式保险为条件,保险人不批准正式保险,则临时保险合同不生效。“这种临时保险单规定直到保险人批准保险申请之前不存在保险”。[11]“批准型临时保险”所附条件,性质上亦为生效条件。
第三种做法被称为“无条件的临时保险”。“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立即创造出临时的合同关系,只要有损失,保险人就需要赔付,除非保险公司作出决定表明自己不愿意承担风险。不过,在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之前,临时保险合同是有效的。”[12]“无条件的临时保险”其实并非完全不附条件,只是其所附的是一个解除条件——就是保险人拒绝承担风险。即如果保险人拒绝承担风险,已生效之临时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临时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些时候,保险人还会在临时保险合同中附加临时保险期限,在临时保险期限到来之前,临时保险合同有效,在这之后,临时保险合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