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事审判格局”适应了调整对象划分,却带来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问题。基层法院自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事审判一、二庭的业务分工就一直存在争论,并在实践中显现出问题。[7]实践中,有的法院终因在案件质量和管理效能上前景悲观而不得不返回,有的法院尚在实施。
将“大民事审判格局”扩展为“大一统审判格局”,把法院审判业务领域不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类型,轮流由之前从事民事或刑事或者行政审判的法官审判,则进一步把审判格局推向极端,其预期目标并非为造就人才,仅仅是工作量平衡原因。这样的决策会带来什么样的局面和结果?笔者不敢预测。法院改革不仅仅涉及法院自身,还牵连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如当初的“一步到庭”审判方式改革。“真理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国外法院除设置宪法法院和行政法院等审判专门性案件外,在内部不设置庭这一机构,法官不分案件类型审判,但西方国家的法官任职条件远非我国可比,且我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据笔者所知,能够适应“大一统审判格局”该处方的,目前基层法院没有,全国知名的法官也只是在某一审判领域成就,而并没有看到过“全能法官”的报道。如果有这样的“全能法官”、“全能审判组织”,恐怕只有法院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能够担当此角色,因为讨论决定的都是重大复杂疑难的各种类型的案件。事实上,在基层法院不可能存在“全能法官”,排除个人时间精力因素外,在基层人少、管辖案多、信息缺乏、学习机会少等这样特定的场域,不可能造就这样的全才法官。如果有,则是笔者孤陋寡闻。
审判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并非要求如医院划分各科室医疗业务那样精细划分法院审判业务,也非责难审判管理改革,而是通过观察基层法院在案件管理中,有意或无意忽略不同案件类型、法官审判思维差异的事实,论证“大一统审判格局”未认真考虑到“人”与制度这一影响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组合因素,以期引起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中应注意各项审判工作之间异同,重视审判管理中的内部分工管理,谨慎决策。
【作者简介】
周厚昆,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注释】“它们审理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都是大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应该把它们都归为民事这个大类中。”--黄松有:《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载中国法院网。
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23页脚注2。
“在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经济庭的同志思想更加解放,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而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也放得更宽,民庭的同志则对合同观念较为淡薄。”其实,仔细观察,在基层法院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从民一、二庭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文书中就可以看出审判思维差异。--黄松有:《审判体系的重大改革》,载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高级法院“和谐社会与民事审判制度创新”课题组:《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适用调解的区分研究》,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8年第十一期,第45页-49页。
同上中国法院网。
笛卡尔:《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2007年1月5日召开的第7次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作的《当前民商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指出“目前,在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少数民事案件的案由上分工不明确,四个民事审判庭之间存在一些案件分工方面的交叉;二是一些高、中级和基层法院之间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不对口,不利于分类指导、监督以及培训。”--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