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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案件审判思维差异

  

  第五、上下级法院对口联系和业务指导困难增加。为了平衡审判人员的工作量,避免两个民庭之间案件数量分配不平均而对案件分工进行重新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下级法院相应民事审判庭之间业务联系不对口,对下业务指导存在不顺畅的现象,导致对下指导无法实施。


  

  四、“大一统审判格局”不可取


  

  民法、刑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5050.htm>、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 <http://baike.baidu.com/view/21396.htm>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刑法经过发展,形成完整的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和取向,主要是惩罚性;行政法体现国家权威和公共理性,不同于民法规范。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http://baike.baidu.com/view/21426.htm>在发挥其作用上都需要相互借助,如刑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5050.htm>需借助民法的赔偿规定而救济被害人权利才完善,但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http://baike.baidu.com/view/21426.htm>毕竟各不相同,自成体系。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http://baike.baidu.com/view/21426.htm>的特点决定了对应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三大诉讼法,其审判程序也各不相同。


  

  理想中的事业与现实中的环境永远难以重合。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而公正与效率的基础来源之一是职责明确和业务精通。“全能法官”是理想中的设定,法律的庞大和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使得实践中没有任何一名司法者能够实际达到这一标准,也没有任何一名法官敢号称是“全能法官”。


  

  基于前述分析和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仅仅在认为是同为民法的一般民法和商法就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及其审判思维差异,同时也注意到“单个的人是不可能统统学会全部技艺的,只有从事单一技艺者,才较为容易地成为出色的技艺家” 的事实。[6]虽然确实存在学习民法二、三年者就可以对民法指点一、二的现象大量存在,但并不能以此说明已经精通民法,就具备向其他领域扩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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