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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案件审判思维差异

  

  首先,极不利于培养专业化法官。每一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有它独有的特点和自身完整的理论。其理论学习也感不易,精通更需假以学习基础和时日,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不首先精通本专业,如何谈得上向复合型法官转变。不顾现实环境和人的时间精力,一心希望造就“全能法官”的理想,必然使案件质量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其次,不利于对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民商事审判领域涉及的虽然都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但民商法却有其各自的分支,且涉及的法律庞大,特别是由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法律组成的商法有不同于其他民法的理论逻辑和价值追求,需要长时间的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和细心研究,才能在商事案件审判方面有所得。商事中的许多技术性规则是其他民事没有的,如保险利益、质押、公司股权纠纷、隐名合伙、公司股东诉讼中的问题,又如是否承认经济活动中的保底条款效力问题等等的理解与认识程度,都直接决定了裁判的思维走向,进而影响交易的积极性。不分案件类型轮流接办,难以有持续不断的案件素材和精力、思维进行类型案件审判经验总结。“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5]类型案件审判经验对法院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起着不可忽视的实践指导作用。


  

  第三,同样案情不同审判庭作出不同裁判理由或不同结果的概率增大。因专业化问题和无类型案件审判经验沉淀积累,两个民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极有可能出现很大差异,如果简单地以传统民法的思维考虑并裁判商事纠纷案件中的特有问题,或者违背商事立法的精神,裁判结果必定会背离法律的初衷和目的,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严重影响法院的权威。


  

  第四,表面上看,民事法官什么类型的民商事案件都承办过,但认真分析研究其办案所涉足法律的深度和技能运用,我们在认识上和技术上却是肤浅的、低下的,难以达到解决专业性法律问题的智识需要,更不用说精深发展和向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领域扩展。这极不利于法官个人素质的培养,不利于审判事业的发展。同时,把法官看成熟知法律和法律适用的全能者,必然危害到法院的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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