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案件审判思维差异
——兼论“大一统审判格局”不可取
周厚昆
【关键词】民商事案件;审判思维
【全文】
案件业务分工属于法院管理中的微观管理,微观管理如果失于疏漏,高效率运作只能是美好的远景。审判管理归根结底应该是人的管理,而不是其他。民法、刑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5050.htm>、行政法三大基本法律部门 <http://baike.baidu.com/view/21426.htm>各自形成完整的构造和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取向,并有与之相应的诉讼法,非长期研习,难以把握。一般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存在差异,审判思维也存在差异。大民事审判格局尚存争议,已显示出问题存在,而把大民事审判格局推向极端的“大一统审判格局”,将造成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低下局面,也不能造就人才。本文仅以民事案件为审判对象的两个民庭案件业务分工作观察对象,分析同类案件审判中存在诸多不同处,论证“大一统审判格局”管理思路因忽略部门法不同价值取向和审判思维差异等重要因素而不可取。
基层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情况,其中民事审判尤为突出。自2000年最高法院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民一、二庭不分民事或商事案件,轮流接办,以此调整、平衡工作量。行政审判庭与审判监督庭因案件少,也加入到大民事审判格局中来,审判民商事案件。随着民商事案件数量剧增,为再次平衡工作量,一些基层法院尝试打破审判业务分工界线,在内部取消业务庭这一建制,将法院机关各个审判庭合并成为一个大审判部门,法官轮流审判各种不同性质案件。“复合型法官”和“审判管理”为此提供了正当性,未认真考虑一般民法思维与商法思维差异。
一、民法和商法价值取向
按照最高法院把经济纠纷案件纳入民事案件的有关解释,二者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经济纠纷案件”称谓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1]经济法是政府调控、监管社会经济的法,表现的是国家意志,与民法存在着不同的调整范围,且二者适用的处理程序均不同。商法作为一个盈利性、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法律部门,其核心价值体现为促进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刑法和行政法与民法的分野则更为清晰,没有叙述必要。独刑法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似乎是亲缘关系,但刑法是惩罚性,侵权行为法则是补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