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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址”的多维度思考

  

  首先,“傍名址”与品牌意识。既然“六和塔”、“同里”、“周庄”等知名景点如此重要,为什么这些商标还是落入个人之手?当下,我们正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大力宣传实施商标和品牌战略。要有品牌战略,首要的任务就是申请注册商标。现代经济是眼球经济,“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你一眼,再也没能忘掉你容颜”。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讲,可以让消费者多看一眼的,就是“商标、宣传标语、广告、包装和装潢”等外在可识别性标识。而其中受到法律最严格排他性保护的,只有注册商标。商标权是为注册商标持有人提供的使用权和禁止权。其中的禁止权范围极广,不仅可以禁止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还可禁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而这一专有性的权利,是商号权人、未注册商标持有人、包装和装潢持有人所不能企及的。因此,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第一要务就是注册为商标。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企业,而且也包括学校、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公共事业单位。从“傍名址”的事件中至少可以看出,不少风景名胜的品牌意识还是相当匮乏。


  

  其次,“傍名址”与公众褒贬。正如前述,从法律上讲,“傍名址”是没有法律可谴责性的。恰恰相反,在我国商标法意识还不强的情形下,某些先行觉悟的人,通过自己的认知进行“合法抢注”,刺激某些人的神经,应该说是不失为好事情。作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并不否认追逐利润的动机。相反,每个人追逐利润的行为推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更多的人树立商标意识。不过将“抢注商标”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从长远来看却并不值得表彰。商标的基本功能在识别商品和服务,“傍名址”固然可以图得一时之利,但后果却是“囤积”标志,蚕食公共领域。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角度来讲,未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却获得法律利益,违背了知识资源分配的正义原则,本质上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最后,“傍名址”与买方市场。由于本实例是从商标拍卖活动中被记者报道而来,导致不少评论者看到了买方市场的问题。的确如此,“傍名址”的苗先生,其基本目的是要将所注册的商标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买方市场,这样的大规模抢注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从商标管理的角度,获得这些商标是否符合企业的最大化利益需求?张树庭认为,好的名字对品牌固然重要性,可根基还是对消费者需求的把握,有过得硬的产品或服务,有高明的营销策略。排除了这些,再好的商标只是一个没有什么价格的名称和标志而已。因此,“傍名址”对企业的经营并没有太大的好处。[1]由此可见,那些处心积虑去购买“名址”的厂家,在面对一时喧嚣的时候,也应该静以观之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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