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利重复授权再探讨

  

  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用新型和发明这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说明书可以判断,该实用新型与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要解决“燃烧强度低”的技术问题,获得了“通风性好、燃烧效率高”的相同预期效果。对比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两项权利要求后会发现,两项权利要求存在区别,正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所认为的“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涉及上、下两层炉排,而在后发明专利的必要特征只涉及上层炉排”,即在后专利技术特征少,而在先专利技术特征多。换言之,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也落在了在后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保护范围大。若根据2009年《专利法》,对于同一申请人先后申请的发明内容类似的系列申请,显然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来审查。舒学章案的先申请后公开的实用新型构成了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故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新颖性的规定。但是针对2009年10月1日前的申请,根据2001年的《专利法》,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并不能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而对于在后专利比在先专利保护范围大的两份申请(专利),由于包括了在先专利保护范围的在后专利的授权将使在先专利的保护期延长,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判断和如何判断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如何判断?


  

  三、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制度


  

  新《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了一种特例,虽然这个特例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但不可否认依然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发明专利权之前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生效)时,将获得发明专利公开之后到发明专利授权前的临时保护,同时还将得到实用新型专利权放弃之前的保护期,总共两个保护期,换言之,依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双重保护问题,显然这有悖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虽然我国法律一直强调禁止重复授权,但从来没有彻底根除客观上早已产生的重复授权问题,也一直没有制定关于对行使被重复授予的权利的约束或限制等相关措施,造成长期以来公众对重复授权问题一直争论不已的局面。笔者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既然新《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那么,应该进一步针对这个例外情况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规定相对应的限制,以规范申请人对权利的行使,明确法律后果,从而达到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