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的学者理解为,“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只要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不是同时有效,哪怕一前一后,例如舒学章案,如果他的实用新型和发明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则其在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满后,再次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整个专利保护期限虽然超过20年,也符合“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即不属于重复授权。这种解释明确记载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六节。
3.有的学者理解为,禁止重复授权仅指禁止不同主体重复授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被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
4.有的学者将“禁止重复授权”理解为禁止二次授[6],或者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要被授予了两次以上的专利权,就构成了重复授权[7],无须考虑专利类型和专利权是否并存。不同类型的专利权如果保护的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则为重复授权。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该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两次以上的专利权”,并从“禁止重复授权”在《新华字典》本源字义上佐证了上述理解。[8]
显然,根据2009年的《专利法》,观点1、 2、3都是片面的。这些不同理解曾一度集中反映在引起巨大争议的“舒学章案”上,很多学者对此案发表了意见,其争议点就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到底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即观点2)还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两次授予专利权,即使它们并非同时存在”(即观点4)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原则的理解各不相同,导致了是否属于“重复授权”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在新法修改之前,大家对“禁止重复授权”争论之所以非常激烈,是因为同一发明先后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并被授权,产生了接力保护,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从而对公众造成更多的不公平。而新《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重复授权”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虽消除了延长保护期的问题,但是针对上述条款第二句,即便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放弃实用新型是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算起,由此,这项权利的组成应该包括前半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后半部分的发明专利权,即存在两项各自的有效期间的专利权,因此,从逻辑上来讲,这项专利权还是存在二次授权即重复授权的事实。显然,新法依然没有消除旧法在实践中产生的疑惑,造成当事人在使用发明技术时的不确定性。